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马克思“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论述
发行时间:2004-12-1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委党校经济部(系)教授  黄文忠

 

一、马克思指的是不是今天所说的“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曾经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过“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概念。无疑,马克思是经典作家中“集体经济”概念的首创者。1881年,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但是,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却并非上述含义。正是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述,对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与《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把生产资料“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与《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是同一个意思,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模式——全社会所有制。马克思生前只是提出问题,没有来得及对“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形式作出回答。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就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是,把“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形式和“合作劳动”联系起来。

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土地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18861月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还曾明确指出:合作生产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对此,他和马克思“从来没有怀疑过”。恩格斯又一次对马克思所说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作了明白无误和无可争议的注释。显然,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高度一致。

既然农业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那末符合逻辑的结论必然是:马克思上述所说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全社会所有制。否则成了“合作社”是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等于否定了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之一。列宁在他的名著《论合作制》中十分肯定地指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国家应当“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列宁在这里所具体指的“集体农业企业”,就是今天所说的集体企业中的一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表明,在我国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具有高度一致性。可以肯定,列宁的论述、我国宪法的表述同马克思所指的“合作社”有着相同的含义。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虽然马克思讲的是农民私有制和农村经济问题,但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来看,这一理论具有普遍意义。第一,集体经济有相当部分是由个体手工业过渡而来。个体手工业者与个体农民有着共同点——个体小私有者;使用简单手工工具从事个体劳动的小生产者;生产品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成员消费,直接追求的是使用价值;世界观比较狭隘。第二,中国的城镇人口不过三代前也是农民。当他们当中的一部分进入集体企业劳动时,从前代身上遗留下来的思想观念、家庭教养、传统习惯都会留下深深烙印。所以,当研究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时候,虽然我们没有发现马克思留下有关城镇个体手工业者改造的指示,但由于和农民具有很多共同点和与农民的天然联系,所以马克思的上述有关农民私有制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国城镇集体经济的组建和发展。

二、采用合作社作为过渡形式会经历多长时间?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全社会单一所有制结构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只能“一步一步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这是一个“发展进程”。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实行公有化的步骤:一是有区别地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剥夺大地产,把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银行、运输业集中到国家手里。二是对于其他资本主义企业,则在一定时期内容许存在,要采取没收措施的仅仅限于“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而并不没收不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剥削者的财产,只对他们的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预,其措施之一就是“废除继承权”。这就意味着:对不从事反革命活动的资本家允许他们在生前并以此取得剥削收入,要等资本家本人生命终结才能实现对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这个过程将长达几十年时间。期间将对非反革命分子的资本家企业实行限额,采取的措施有“征收高额累进税”、运用信用杠杆加以限制等。上述步骤表明: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一个至少长达几十年的历史过程,决非短期内所能完成。上述步骤是革命导师针对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是建立在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同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这一设想基础上的天才预言。

对于经济比较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作了细致得多的设计,明确指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建立全社会所有制。第一,废除私有制是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把社会“生产力扩大到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要的程度”。而要达到这样高的生产力水平显然是“不能一下子”实现的,而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所以无产阶级“只能逐步改造社会”。第二,允许遗产继承权存在是有限制的,其经历的时间需要按“代”计算。主张采取“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强制公债等”办法限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籍此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剩余价值资本化和扩大再生产规模严加限制,并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规模在老资本家一代过去以后得以缩小。可见,既然容许私有财产继承和传代,那末资本主义企业在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落后国家里保存的时间要比发达国家长久得多。第三,把资本家所有的银行和运输业变为公有制经济,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相应地增长”。显然,其时间也比发达国家长久得多。

再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农民的改造来看,革命导师所设计的时间也不是短期的。一是赎买时间。恩格斯提出“直接用纸币赎买的办法”“作为在实行公开的设计以前的最后措施”,具体做法是由无产阶级国家银行颁布法令,规定“国家有权按照定价收买全部不动产等等以每年支付百分之五的办法在二十年内偿清。”恩格斯强调:事先规定采取“最后措施”的“时候”是“不切实际地”“纯粹的思辨”。那就是说,在“二十年”以后还得由当时的条件来决定什么时候才能“实行公开的没收”措施。二是限制时间。国家通过“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的办法,“迫使残存的厂主付出的工资跟国家所付出的一样高”。三是实行多种经营方式的时间。对于已经转化为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的企业经营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不排除租赁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即将工厂有代价地交给“协作社使用”。在这里提出了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而劳动者集体是这个财产的经营者理论。经营方式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其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把社会生产力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实现,所以实行“租赁制”的时间也许需要上百年。四是实行合作制生产的时间。如在农业中将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资金、所出劳动力比例分配收入的合作社“组合合作社”。在合作社内将“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用劳动的剥削”。上述四个方面生产关系变革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虽未说明时间设定,但根据中国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国家转变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大约需要100年时间的设想来看,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农民的改造,其时间至少需要100年,即相当于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要的时间。

三、作为“过渡”中介组织合作社的性质是什么?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是劳动者为解决生存和改善生活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是正规的工商企业,如生产合作社、合作银行等,也可以是松散的群众自愿组合,如消费合作社等。马克思对这样的合作社曾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指出:这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其意义超过股份制那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扬弃”。作为哲学范围,扬弃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抛弃或克服其中的消极因素,保留或发扬其中的积极因素。“消极扬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质变。

对于农村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也作了充分肯定。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是组建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土地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在农业中将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资金、所出劳动力比例分配收入的合作社、“组合合作社”。在合作社内尽管相当时期还有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现象存在,但将“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用劳动的剥削”。这是在马克思当时对劳动含义界定前提基础上的认识。今天,管理劳动、科技劳动和知识劳动都进入价值创造的条件下,劳动的内涵丰富了,人们对剥削的理解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土地、资金、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虽然自身不创造价值,但若缺乏这类资料,活劳动也无法施展,新创造价值也不可能凝结在使用价值当中,一切农业活动便成空话;资本的管理劳动并不是纯粹的剥削活动,它与生产过程直接结合的部分是复杂程度多次方的脑力劳动,同样参与价值创造。所以在今天,把马克思当年所设计的农业合作社理解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更为恰当,这是一种在内部实行土地使用权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组织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在马克思时代,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其中消费合作社数量最大。自马克思以来的100多年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产生了很多类型的合作社,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运动的成果。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的合作社。这些生存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合作社从内容到形式可资借鉴。诸如:英国的消费合作社、批发合作社、银行与保险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相互保险合作社、农业运销和加工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工人生产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渔民信用合作社、学校合作社等。

即使是在大企业经营占统治地位,合作事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的美国,也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还出现了职工所有制企业,即雇员股权所有制。在原来公司企业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情况下,由职工协议共同出资购买公司股票,变为职工所有制。最典型的要数俄勒冈钢厂。到1994年,美国有9500家公司实行了雇员股权所有制,参加人数占劳动队伍的10%,有5000家公司实行了其他形式的工人所有制计划。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农业服务合作社也很有特色,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于为解决农产品过剩而在农产品加工和出口方面的合作。新合作社的共同点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农民自愿参加;承认个人产权;民有民营;资金主要源于社员,一人一票;损益共担;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农场主服务;盈利按交易量返还农民。美国有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1991年美国农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共有农业合作社4494个,其中销售、加工服务类合作社有2384个,有社员184万人,销售额为610亿美元;供应服务类合作社有1689个,销售额为270亿美元。有几家全国性合作社,凭籍收购环节上的优势,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卖粮问题,并向市场稳定提供粮源。

总的来看,各国的农业合作社,有助于克服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种养盲目、农产品加工保鲜运输脱节、易遭中间商盘剥等弱势;城市消费合作社有助于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减少商业资本盘剥;信用合作社为各类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有助于城乡居民摆脱高利贷和大银行控制。

四、作为“过渡”中介的合作社可否作为我国发展集体经济的参照系?

新中国建国后,党和政府发动广大劳动人民为解决群众生存问题而提倡组建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这是一条发动群众通过合作社改善生活,并引导逐步走上合作化的康庄大道。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在中国的有效实践。可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关键时刻,实践上出现了急于求成的倾向,大量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在政府权力主导下被不断升级过渡,终于变成了“二国营”。当时理论上把合作社看作低级集体所有制,把马克思上述所说的“集体所有制”作为急于过渡升级的一个理论依据,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用违背马克思原意的歪曲理论去指导工作,使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了一段很长时间的弯路,造成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很大损失。尤其是追求缺乏生产力发展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的不断升级过渡,给城镇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带来了模糊不清的不良后果,成为今天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诚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今天需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集体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经历了从打破对集体经济的偏见到确立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享有平等地位的过程。十二大认为,“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决定性条件。”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国有、集体、个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上”的方针。十三大把集体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列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十四大将两种公有制并列为“主体”部分。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发展集体经济“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十六大确认,发展集体经济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是一种从打破对集体经济的某种担心,到承认其具有与国有经济同样重要的“主体地位”的认识深化过程,把合作社理论从劳动人民争取改善生活、摆脱中间商盘剥和摆脱资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到确认其具有与国有经济同样重要的“主体地位”;从肯定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的新发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作社新理论。党中央提倡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包含着对200年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广泛存在的合作社模式的借鉴和结合中国国情的创造,无疑是对马克思有关合作社理论的充分肯定和创造性发展。

总之,从对马克思关于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的确切含义来看,应当是指全社会所有制;从采用合作社作为过渡形式所需要的时间来看,在经济不发达国家将需要比发达国家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向社会所有制的过渡;这种产生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群众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明显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生长在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它的形式可以作为我国发展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在内的合作社的借鉴。同样,几十年来我国发展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在内的合作社所曾经走过的弯路和教训——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于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产权关系模糊——理论上几乎都与对马克思上述著名指示的误读有关。似乎,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指的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合作社似乎是集体所有制的初级形式、低级形式,带有资本主义因素,应当尽量缩短它所经历的时间,尽快向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经济过渡;只要是生产关系的升级过渡,可以不讲社会生产力条件,不讲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后果;人的思想觉悟可以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对一个马克思著名论述的误读,竟然会影响到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教训是多么深刻,代价是多么惨重。当笔者重读上述马克思著名论述的时候,深感经济理论工作者要有经济学家所应当具备的良知——这才是政治经济学的大事,而不能仅仅做一个政策论证工作者——那是政策经济学的事。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马克思“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论述
发行时间:2004-12-1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委党校经济部(系)教授  黄文忠

 

一、马克思指的是不是今天所说的“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曾经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过“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概念。无疑,马克思是经典作家中“集体经济”概念的首创者。1881年,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但是,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却并非上述含义。正是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述,对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与《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把生产资料“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与《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是同一个意思,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模式——全社会所有制。马克思生前只是提出问题,没有来得及对“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形式作出回答。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就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是,把“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形式和“合作劳动”联系起来。

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土地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18861月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还曾明确指出:合作生产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对此,他和马克思“从来没有怀疑过”。恩格斯又一次对马克思所说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作了明白无误和无可争议的注释。显然,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高度一致。

既然农业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那末符合逻辑的结论必然是:马克思上述所说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全社会所有制。否则成了“合作社”是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等于否定了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之一。列宁在他的名著《论合作制》中十分肯定地指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国家应当“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列宁在这里所具体指的“集体农业企业”,就是今天所说的集体企业中的一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表明,在我国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具有高度一致性。可以肯定,列宁的论述、我国宪法的表述同马克思所指的“合作社”有着相同的含义。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虽然马克思讲的是农民私有制和农村经济问题,但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来看,这一理论具有普遍意义。第一,集体经济有相当部分是由个体手工业过渡而来。个体手工业者与个体农民有着共同点——个体小私有者;使用简单手工工具从事个体劳动的小生产者;生产品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成员消费,直接追求的是使用价值;世界观比较狭隘。第二,中国的城镇人口不过三代前也是农民。当他们当中的一部分进入集体企业劳动时,从前代身上遗留下来的思想观念、家庭教养、传统习惯都会留下深深烙印。所以,当研究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时候,虽然我们没有发现马克思留下有关城镇个体手工业者改造的指示,但由于和农民具有很多共同点和与农民的天然联系,所以马克思的上述有关农民私有制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国城镇集体经济的组建和发展。

二、采用合作社作为过渡形式会经历多长时间?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全社会单一所有制结构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只能“一步一步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这是一个“发展进程”。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实行公有化的步骤:一是有区别地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剥夺大地产,把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银行、运输业集中到国家手里。二是对于其他资本主义企业,则在一定时期内容许存在,要采取没收措施的仅仅限于“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而并不没收不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剥削者的财产,只对他们的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预,其措施之一就是“废除继承权”。这就意味着:对不从事反革命活动的资本家允许他们在生前并以此取得剥削收入,要等资本家本人生命终结才能实现对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这个过程将长达几十年时间。期间将对非反革命分子的资本家企业实行限额,采取的措施有“征收高额累进税”、运用信用杠杆加以限制等。上述步骤表明: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一个至少长达几十年的历史过程,决非短期内所能完成。上述步骤是革命导师针对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是建立在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同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这一设想基础上的天才预言。

对于经济比较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作了细致得多的设计,明确指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建立全社会所有制。第一,废除私有制是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把社会“生产力扩大到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要的程度”。而要达到这样高的生产力水平显然是“不能一下子”实现的,而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所以无产阶级“只能逐步改造社会”。第二,允许遗产继承权存在是有限制的,其经历的时间需要按“代”计算。主张采取“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强制公债等”办法限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籍此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剩余价值资本化和扩大再生产规模严加限制,并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规模在老资本家一代过去以后得以缩小。可见,既然容许私有财产继承和传代,那末资本主义企业在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落后国家里保存的时间要比发达国家长久得多。第三,把资本家所有的银行和运输业变为公有制经济,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相应地增长”。显然,其时间也比发达国家长久得多。

再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农民的改造来看,革命导师所设计的时间也不是短期的。一是赎买时间。恩格斯提出“直接用纸币赎买的办法”“作为在实行公开的设计以前的最后措施”,具体做法是由无产阶级国家银行颁布法令,规定“国家有权按照定价收买全部不动产等等以每年支付百分之五的办法在二十年内偿清。”恩格斯强调:事先规定采取“最后措施”的“时候”是“不切实际地”“纯粹的思辨”。那就是说,在“二十年”以后还得由当时的条件来决定什么时候才能“实行公开的没收”措施。二是限制时间。国家通过“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的办法,“迫使残存的厂主付出的工资跟国家所付出的一样高”。三是实行多种经营方式的时间。对于已经转化为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的企业经营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不排除租赁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即将工厂有代价地交给“协作社使用”。在这里提出了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而劳动者集体是这个财产的经营者理论。经营方式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其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把社会生产力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实现,所以实行“租赁制”的时间也许需要上百年。四是实行合作制生产的时间。如在农业中将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资金、所出劳动力比例分配收入的合作社“组合合作社”。在合作社内将“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用劳动的剥削”。上述四个方面生产关系变革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虽未说明时间设定,但根据中国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国家转变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大约需要100年时间的设想来看,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农民的改造,其时间至少需要100年,即相当于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要的时间。

三、作为“过渡”中介组织合作社的性质是什么?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是劳动者为解决生存和改善生活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是正规的工商企业,如生产合作社、合作银行等,也可以是松散的群众自愿组合,如消费合作社等。马克思对这样的合作社曾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指出:这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其意义超过股份制那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扬弃”。作为哲学范围,扬弃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抛弃或克服其中的消极因素,保留或发扬其中的积极因素。“消极扬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质变。

对于农村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也作了充分肯定。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是组建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土地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在农业中将实行共同耕作,按入股土地、资金、所出劳动力比例分配收入的合作社、“组合合作社”。在合作社内尽管相当时期还有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现象存在,但将“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用劳动的剥削”。这是在马克思当时对劳动含义界定前提基础上的认识。今天,管理劳动、科技劳动和知识劳动都进入价值创造的条件下,劳动的内涵丰富了,人们对剥削的理解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土地、资金、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虽然自身不创造价值,但若缺乏这类资料,活劳动也无法施展,新创造价值也不可能凝结在使用价值当中,一切农业活动便成空话;资本的管理劳动并不是纯粹的剥削活动,它与生产过程直接结合的部分是复杂程度多次方的脑力劳动,同样参与价值创造。所以在今天,把马克思当年所设计的农业合作社理解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更为恰当,这是一种在内部实行土地使用权公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组织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在马克思时代,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其中消费合作社数量最大。自马克思以来的100多年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产生了很多类型的合作社,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运动的成果。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的合作社。这些生存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合作社从内容到形式可资借鉴。诸如:英国的消费合作社、批发合作社、银行与保险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相互保险合作社、农业运销和加工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工人生产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渔民信用合作社、学校合作社等。

即使是在大企业经营占统治地位,合作事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的美国,也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还出现了职工所有制企业,即雇员股权所有制。在原来公司企业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情况下,由职工协议共同出资购买公司股票,变为职工所有制。最典型的要数俄勒冈钢厂。到1994年,美国有9500家公司实行了雇员股权所有制,参加人数占劳动队伍的10%,有5000家公司实行了其他形式的工人所有制计划。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农业服务合作社也很有特色,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于为解决农产品过剩而在农产品加工和出口方面的合作。新合作社的共同点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农民自愿参加;承认个人产权;民有民营;资金主要源于社员,一人一票;损益共担;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农场主服务;盈利按交易量返还农民。美国有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1991年美国农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共有农业合作社4494个,其中销售、加工服务类合作社有2384个,有社员184万人,销售额为610亿美元;供应服务类合作社有1689个,销售额为270亿美元。有几家全国性合作社,凭籍收购环节上的优势,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卖粮问题,并向市场稳定提供粮源。

总的来看,各国的农业合作社,有助于克服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种养盲目、农产品加工保鲜运输脱节、易遭中间商盘剥等弱势;城市消费合作社有助于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减少商业资本盘剥;信用合作社为各类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有助于城乡居民摆脱高利贷和大银行控制。

四、作为“过渡”中介的合作社可否作为我国发展集体经济的参照系?

新中国建国后,党和政府发动广大劳动人民为解决群众生存问题而提倡组建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这是一条发动群众通过合作社改善生活,并引导逐步走上合作化的康庄大道。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在中国的有效实践。可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关键时刻,实践上出现了急于求成的倾向,大量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在政府权力主导下被不断升级过渡,终于变成了“二国营”。当时理论上把合作社看作低级集体所有制,把马克思上述所说的“集体所有制”作为急于过渡升级的一个理论依据,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用违背马克思原意的歪曲理论去指导工作,使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了一段很长时间的弯路,造成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很大损失。尤其是追求缺乏生产力发展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的不断升级过渡,给城镇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带来了模糊不清的不良后果,成为今天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诚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今天需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集体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经历了从打破对集体经济的偏见到确立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享有平等地位的过程。十二大认为,“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决定性条件。”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国有、集体、个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上”的方针。十三大把集体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列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十四大将两种公有制并列为“主体”部分。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发展集体经济“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十六大确认,发展集体经济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是一种从打破对集体经济的某种担心,到承认其具有与国有经济同样重要的“主体地位”的认识深化过程,把合作社理论从劳动人民争取改善生活、摆脱中间商盘剥和摆脱资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到确认其具有与国有经济同样重要的“主体地位”;从肯定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的新发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作社新理论。党中央提倡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包含着对200年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广泛存在的合作社模式的借鉴和结合中国国情的创造,无疑是对马克思有关合作社理论的充分肯定和创造性发展。

总之,从对马克思关于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的确切含义来看,应当是指全社会所有制;从采用合作社作为过渡形式所需要的时间来看,在经济不发达国家将需要比发达国家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向社会所有制的过渡;这种产生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群众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明显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生长在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它的形式可以作为我国发展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在内的合作社的借鉴。同样,几十年来我国发展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在内的合作社所曾经走过的弯路和教训——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于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产权关系模糊——理论上几乎都与对马克思上述著名指示的误读有关。似乎,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指的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合作社似乎是集体所有制的初级形式、低级形式,带有资本主义因素,应当尽量缩短它所经历的时间,尽快向高级形式的公有制经济过渡;只要是生产关系的升级过渡,可以不讲社会生产力条件,不讲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后果;人的思想觉悟可以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对一个马克思著名论述的误读,竟然会影响到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教训是多么深刻,代价是多么惨重。当笔者重读上述马克思著名论述的时候,深感经济理论工作者要有经济学家所应当具备的良知——这才是政治经济学的大事,而不能仅仅做一个政策论证工作者——那是政策经济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