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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发行时间:2004-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陕西省农业厅经管站  张旭锋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奔小康目标的战略措施。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当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其优缺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区别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一种新机制,其实质和核心是建立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具体表现为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参与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七种方式:

(一)“企业+农户”型。是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进行市场交易,发生经济关系,企农之间不通过其他中介组织。这是目前企业与农户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联结方式,主要有五种:

1、自由买卖方式。是指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市场上随机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双方不签订合同、协议,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企农之间是纯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发生交易。这种利益关系的好处是农户与企业都可凭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交易对象,获取最大的市场利益。但农户处于原料提供者的被动地位,一方面要支付很大的市场交易费用,另一方面还要独立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由于企业没有与农户建立稳定关系,收购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尚难保证,影响企业产品的质量。

2、合同订单方式。是指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种联结方式常被称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特点是以合同订单为法律依据,规定了企农双方的利益关系。优势在于企农之间的市场关系相对稳定,降低了双方的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不足之处是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分散农户的权益难以保护。

3、保护价方式。是指企业承诺按保证价格收购农户产品。保护价是以农户平均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为基准,保证农户与企业都获得相应的利益。这种方式有的企业与农户签订按保护价收购的合同,有的并不签订合同,只是收购时依据保护价。其优点是企业的原料来源有充分保证,农民也有稳定的收益。缺点是保护价的履行与市场价格波动关联度很大,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可能因经济原因而采取多种形式限收,或压级压价;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企业只能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从而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

4、配套服务方式。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积极为农户优惠提供一定的种苗、技术、信息等产前、产中配套服务。优点是双方的经济责任明确,联系紧密,互信互惠,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农户得到了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相应的风险,保质保量地收购到农产品,双方关系趋于稳定化、长期化。不足之处是企业管理线延长,费用增大,如果服务不到位,会起反作用。

5、参股联结方式。是指企业与农户互相参股,以股权为纽带结成利益关系。这种方式使企业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入股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第一车间”,相互拥有,共兴共荣。入股农户不仅可以按股分红,而且还能从企业的供销等服务中得到优惠。这种方式使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级形式。

(二)“企业+经纪人+农户”型。是指企业以从事农产品经销活动的农村经纪人(或生产大户)为中介,联系农户进行产业化经营。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企业可以根据加工需要和市场行情,向经纪人提出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由经纪人在熟悉的农户、村庄或市场上收购农产品,企业付给经纪人一定的报酬和交易费用。企业与农户不直接见面,或通过经纪人预先签订供销合同,但大多数靠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关系不签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好处是农户、经纪人、企业都有经营自主权,可凭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各自获取利益。市场交易费用相对较少,市场风险由企业、经纪人、农户共同承担。但是,这种方式中的企农关系还是不很稳定,若经纪人出现问题,会使联结链条断裂,企农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另外,农民仍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还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法分享加工、流通中的利润。

(三)“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型。是指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联合和合作,以合作组织为中介与农民形成的利益联结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1)企业牵头,联合农户兴办合作组织,由合作组织再组织、指导农户为企业生产原料;(2)农户自愿组建合作组织,企业以团体成员身份加入合作组织,再由合作组织与企业联合销售农产品;(3)合作组织、企业互相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参股,共同出资组成具有独立法人的经营实体,互有股份,互相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4)由合作组织出资兴办龙头企业,使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形成一个目标、利益一致的有机整体。在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中,企业与农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或拥有新的经济主体。在(3)(4)两种形式中,由农民民主选举董事会进行管理,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起着控股作用,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其利益联结方式是企业将利润按股分配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将含有企业分红的总利润二次分配给农户成员,形成企业、合作组织、农户“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但这种联结机制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也需要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与农户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以产权为纽带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关系的较少,绝大多数是松散型、半紧密型,实质上还是以自由买卖为主的关系,企农之间的利益纽带比较脆弱,联结机制不合理,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产业链。其主要问题和原因是:

(一)农户力量弱小,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强,人才集聚,信息灵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价格有绝对的发言权。而农户由于经济能力薄弱,大多数没有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还处于维持低级简单再生产阶段,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低水平徘徊,生产成本较高,盖房、医疗、子女上学费用逐年增加,没有就业、低保、养老等保障,一遇灾害或婚丧嫁娶和重大疾病就即刻返贫。同时,农户经营无规模,细小分散,市场组织化程度低,处于企业的附属地位,极易受到盘剥。当市场发生波动时,特别是农产品进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户由于缺乏谈判能力,产业转移相对困难,不得不依附于企业,甚至成为企业转嫁风险的被动接受者,使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受到侵害。对此,农户的积极性不高。

(二)龙头企业经济实力不强,带动作用不大。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9.4万个,但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仅有372家,其中西部省、区的一些企业是在政策倾斜的情况下获得的。陕西省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800多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000余家,但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仅41家。龙头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小而散。例如,作为陕西省主导产业的果业,约有龙头企业百余家,其中大多数是技术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的小企业,以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多次增值的更少。因此,在利益刚性原则的作用下,多数企业维护自身利益高于维护农民利益,追求当前利益重于追求长远利益,往往因经济实力有限而难以完成产供销各环节的一体化经营。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发展缓慢,载体作用发挥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组织。它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技术性、合作性、经济性的特点,对上连接企业伸向市场,对下连接基地伸向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近年来,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步伐慢,规范化差。目前全国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发展较好的仅占三分之一,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农户、企业的需要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组织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明确,在市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发展缓慢。二是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一方面不了解合作组织的性质、原则、作用、地位,另一方面心存疑虑,怕再走过去农业合作化强行“归大堆”的老路,而等待观望。三是农村经济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群众信息闭塞,观念陈旧,农民合作愿望不够强烈。四是多数合作组织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较小,管理水平比较低。五是财政、信贷、税收、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很少,落实不到位,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四)农户市场意识淡漠,诚信程度较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在农户与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执行合同协议,或短斤少两、参杂使假等现象,造成农民的诚信问题。陕西华圣集团公司曾为果农发放100万果袋,约定到苹果收购时扣除果袋费。但收果时许多果农不向华圣卖果,而是高价卖给其他企业,使华圣集团损失极大。其原因:一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农民长期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惯性延续,对市场经济规则还不清楚,加之文化程度较低,观念落后,法制意识、市场意识、信用意识不强,还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重要性。二是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在利益发生矛盾时,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农民利益。当农户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谈判能力,无力诉诸公堂,难以依靠法律维护应有的利益,只得采取消极对抗的措施,以降低诚信为代价实现眼前利益。三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少数农户不讲信誉而得了好处,对一些机会心理严重的农民产生不好影响。由于极少数个人缺乏诚信造成的影响,导致市场对大多数农民的诚信产生怀疑,所谓“一个老鼠害了一锅汤”。当然,应该看到,本分、朴实是中国农民的天性,大多数农民还是讲人格、讲诚信的。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导向性不明确。当前,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认识明确,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但全方位支持企业与农户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的政策显得不够或不成熟。一是现有的支持政策仅停留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上,对其他产业化经营组织尚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另外,政府在确定重点龙头企业时,注重规模、效益、产品竞争力等硬指标,对是否与农户建有良性利益联结机制等软指标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二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载体,如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等中介组织没有扶持政策,发展空间不够宽松,发展壮大困难重重,难以在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政府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常常因为部门利益而在基层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享受不到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在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只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无力顾及农户的利益而建立良性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讲,企业与农户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二者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用经济利益连接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把每个经营单位的得失全部牢牢拴在利益共同体内,有利于实现双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可以得到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农户则可以通过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做到合之两利,一荣共荣。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使企农双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的联结方式,比较成功的有:(1)企业可以运用综合配套的“订单农业”方式建立利益关系。(2)企业可以实行利润返还,即企业按照农户交售农产品的比例将一定的利润返还给农户,让利于农。(3)企业通过租赁关系租让农户的承包地,聘请农户劳动,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收益的同时,还可以从劳动中获得工资报酬。(4)企业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吸收农户以土地、资金、产品、劳力向企业参股,使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形成新的产权关系。(5)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通过合作组织把农民和企业的关系协调起来,一方面指导农户按企业要求生产农产品供应企业,另一方面参与企业利润分红对农户进行再分配,让农民得到实惠。

要引导和教育企业和农户共同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必须不断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户作为农村家庭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没有欧、美等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大,更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也没有政府的强力经济补贴,政治、经济力量弱小且分散。但它也是市场主体,其地位与企业一样,是平等的竞争和合作伙伴,都享有各自的合法权益。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彼此尊重、平等互惠来共享市场利益。那些靠行政手段或市场垄断与农民建立的组织形式是不稳定、不持久的,也是难以成功的。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证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应得利益。各级政府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引导、监督企业确保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因为企业独大而受到侵害,避免出现扶持龙头企业却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二)必须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不和及磨擦,在一定程度上因为企业不够大、不够强,在处理与农户的矛盾时,往往只顾自身利益、眼前利益,不顾农户利益、长远利益。因此,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是建立和完善企农利益关系的重要前提。首先,龙头企业要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变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树立起双赢思想和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企业与农户之间结成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次,要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依靠科技进步把农产品加工做精做细,以新、特、优取胜,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拓市场空间。第三,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大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三)必须积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在农村改革实践中的创造,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一种组织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载体。它一方面代表农民同企业对话,另一方面按照企业要求组织生产,在企业与农户之间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正好弥补单纯的“公司+农户”的联结缺陷。当前应大力培育并积极鼓励发展合作组织,使“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组织形式。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引导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二要加强对合作思想、合作制原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对发展合作组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积极性。三要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把服务作为合作组织的生命,以农民为主体,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收益进行二次分配,让农民得到实惠。四要紧密围绕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按照农业产业经营的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农民自办,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涉农企业联办等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组织。五要制定优惠政策,抓典型示范,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必须为企业和农户建立良性利益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要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形成良性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当前的重点工作:(1)要加快建设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体系和农业执法体系。(2)要建立和完善与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使用权的流动和重组,允许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企业结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3)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旧体制障碍。(4)要对利益联结机制好的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优惠扶持。政府不但要扶大扶强,还要扶小扶弱,不断完善优惠政策,促进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为农民搞好服务。(5)要对于实施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进行多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良性的利益联结机制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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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发行时间: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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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经管站  张旭锋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奔小康目标的战略措施。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当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其优缺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区别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一种新机制,其实质和核心是建立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具体表现为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参与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七种方式:

(一)“企业+农户”型。是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进行市场交易,发生经济关系,企农之间不通过其他中介组织。这是目前企业与农户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联结方式,主要有五种:

1、自由买卖方式。是指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市场上随机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双方不签订合同、协议,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企农之间是纯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发生交易。这种利益关系的好处是农户与企业都可凭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交易对象,获取最大的市场利益。但农户处于原料提供者的被动地位,一方面要支付很大的市场交易费用,另一方面还要独立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由于企业没有与农户建立稳定关系,收购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尚难保证,影响企业产品的质量。

2、合同订单方式。是指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种联结方式常被称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特点是以合同订单为法律依据,规定了企农双方的利益关系。优势在于企农之间的市场关系相对稳定,降低了双方的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不足之处是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分散农户的权益难以保护。

3、保护价方式。是指企业承诺按保证价格收购农户产品。保护价是以农户平均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为基准,保证农户与企业都获得相应的利益。这种方式有的企业与农户签订按保护价收购的合同,有的并不签订合同,只是收购时依据保护价。其优点是企业的原料来源有充分保证,农民也有稳定的收益。缺点是保护价的履行与市场价格波动关联度很大,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可能因经济原因而采取多种形式限收,或压级压价;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企业只能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从而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

4、配套服务方式。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积极为农户优惠提供一定的种苗、技术、信息等产前、产中配套服务。优点是双方的经济责任明确,联系紧密,互信互惠,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农户得到了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相应的风险,保质保量地收购到农产品,双方关系趋于稳定化、长期化。不足之处是企业管理线延长,费用增大,如果服务不到位,会起反作用。

5、参股联结方式。是指企业与农户互相参股,以股权为纽带结成利益关系。这种方式使企业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入股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第一车间”,相互拥有,共兴共荣。入股农户不仅可以按股分红,而且还能从企业的供销等服务中得到优惠。这种方式使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级形式。

(二)“企业+经纪人+农户”型。是指企业以从事农产品经销活动的农村经纪人(或生产大户)为中介,联系农户进行产业化经营。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企业可以根据加工需要和市场行情,向经纪人提出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由经纪人在熟悉的农户、村庄或市场上收购农产品,企业付给经纪人一定的报酬和交易费用。企业与农户不直接见面,或通过经纪人预先签订供销合同,但大多数靠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关系不签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好处是农户、经纪人、企业都有经营自主权,可凭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各自获取利益。市场交易费用相对较少,市场风险由企业、经纪人、农户共同承担。但是,这种方式中的企农关系还是不很稳定,若经纪人出现问题,会使联结链条断裂,企农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另外,农民仍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还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法分享加工、流通中的利润。

(三)“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型。是指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联合和合作,以合作组织为中介与农民形成的利益联结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1)企业牵头,联合农户兴办合作组织,由合作组织再组织、指导农户为企业生产原料;(2)农户自愿组建合作组织,企业以团体成员身份加入合作组织,再由合作组织与企业联合销售农产品;(3)合作组织、企业互相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参股,共同出资组成具有独立法人的经营实体,互有股份,互相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4)由合作组织出资兴办龙头企业,使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形成一个目标、利益一致的有机整体。在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中,企业与农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或拥有新的经济主体。在(3)(4)两种形式中,由农民民主选举董事会进行管理,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起着控股作用,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其利益联结方式是企业将利润按股分配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将含有企业分红的总利润二次分配给农户成员,形成企业、合作组织、农户“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但这种联结机制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也需要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与农户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以产权为纽带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关系的较少,绝大多数是松散型、半紧密型,实质上还是以自由买卖为主的关系,企农之间的利益纽带比较脆弱,联结机制不合理,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产业链。其主要问题和原因是:

(一)农户力量弱小,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强,人才集聚,信息灵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价格有绝对的发言权。而农户由于经济能力薄弱,大多数没有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还处于维持低级简单再生产阶段,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低水平徘徊,生产成本较高,盖房、医疗、子女上学费用逐年增加,没有就业、低保、养老等保障,一遇灾害或婚丧嫁娶和重大疾病就即刻返贫。同时,农户经营无规模,细小分散,市场组织化程度低,处于企业的附属地位,极易受到盘剥。当市场发生波动时,特别是农产品进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户由于缺乏谈判能力,产业转移相对困难,不得不依附于企业,甚至成为企业转嫁风险的被动接受者,使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受到侵害。对此,农户的积极性不高。

(二)龙头企业经济实力不强,带动作用不大。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9.4万个,但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仅有372家,其中西部省、区的一些企业是在政策倾斜的情况下获得的。陕西省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800多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000余家,但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仅41家。龙头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小而散。例如,作为陕西省主导产业的果业,约有龙头企业百余家,其中大多数是技术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的小企业,以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多次增值的更少。因此,在利益刚性原则的作用下,多数企业维护自身利益高于维护农民利益,追求当前利益重于追求长远利益,往往因经济实力有限而难以完成产供销各环节的一体化经营。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发展缓慢,载体作用发挥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组织。它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技术性、合作性、经济性的特点,对上连接企业伸向市场,对下连接基地伸向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近年来,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步伐慢,规范化差。目前全国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发展较好的仅占三分之一,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农户、企业的需要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组织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明确,在市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发展缓慢。二是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一方面不了解合作组织的性质、原则、作用、地位,另一方面心存疑虑,怕再走过去农业合作化强行“归大堆”的老路,而等待观望。三是农村经济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群众信息闭塞,观念陈旧,农民合作愿望不够强烈。四是多数合作组织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较小,管理水平比较低。五是财政、信贷、税收、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很少,落实不到位,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四)农户市场意识淡漠,诚信程度较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在农户与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执行合同协议,或短斤少两、参杂使假等现象,造成农民的诚信问题。陕西华圣集团公司曾为果农发放100万果袋,约定到苹果收购时扣除果袋费。但收果时许多果农不向华圣卖果,而是高价卖给其他企业,使华圣集团损失极大。其原因:一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农民长期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惯性延续,对市场经济规则还不清楚,加之文化程度较低,观念落后,法制意识、市场意识、信用意识不强,还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重要性。二是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在利益发生矛盾时,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农民利益。当农户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谈判能力,无力诉诸公堂,难以依靠法律维护应有的利益,只得采取消极对抗的措施,以降低诚信为代价实现眼前利益。三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少数农户不讲信誉而得了好处,对一些机会心理严重的农民产生不好影响。由于极少数个人缺乏诚信造成的影响,导致市场对大多数农民的诚信产生怀疑,所谓“一个老鼠害了一锅汤”。当然,应该看到,本分、朴实是中国农民的天性,大多数农民还是讲人格、讲诚信的。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导向性不明确。当前,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认识明确,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但全方位支持企业与农户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的政策显得不够或不成熟。一是现有的支持政策仅停留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上,对其他产业化经营组织尚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另外,政府在确定重点龙头企业时,注重规模、效益、产品竞争力等硬指标,对是否与农户建有良性利益联结机制等软指标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二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载体,如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等中介组织没有扶持政策,发展空间不够宽松,发展壮大困难重重,难以在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政府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常常因为部门利益而在基层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享受不到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在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只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无力顾及农户的利益而建立良性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讲,企业与农户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二者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用经济利益连接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把每个经营单位的得失全部牢牢拴在利益共同体内,有利于实现双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可以得到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农户则可以通过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做到合之两利,一荣共荣。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使企农双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的联结方式,比较成功的有:(1)企业可以运用综合配套的“订单农业”方式建立利益关系。(2)企业可以实行利润返还,即企业按照农户交售农产品的比例将一定的利润返还给农户,让利于农。(3)企业通过租赁关系租让农户的承包地,聘请农户劳动,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收益的同时,还可以从劳动中获得工资报酬。(4)企业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吸收农户以土地、资金、产品、劳力向企业参股,使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形成新的产权关系。(5)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通过合作组织把农民和企业的关系协调起来,一方面指导农户按企业要求生产农产品供应企业,另一方面参与企业利润分红对农户进行再分配,让农民得到实惠。

要引导和教育企业和农户共同建立良性利益联结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必须不断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户作为农村家庭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没有欧、美等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大,更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也没有政府的强力经济补贴,政治、经济力量弱小且分散。但它也是市场主体,其地位与企业一样,是平等的竞争和合作伙伴,都享有各自的合法权益。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彼此尊重、平等互惠来共享市场利益。那些靠行政手段或市场垄断与农民建立的组织形式是不稳定、不持久的,也是难以成功的。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证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应得利益。各级政府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利益,引导、监督企业确保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因为企业独大而受到侵害,避免出现扶持龙头企业却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二)必须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不和及磨擦,在一定程度上因为企业不够大、不够强,在处理与农户的矛盾时,往往只顾自身利益、眼前利益,不顾农户利益、长远利益。因此,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是建立和完善企农利益关系的重要前提。首先,龙头企业要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变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树立起双赢思想和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企业与农户之间结成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次,要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依靠科技进步把农产品加工做精做细,以新、特、优取胜,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拓市场空间。第三,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大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三)必须积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在农村改革实践中的创造,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一种组织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载体。它一方面代表农民同企业对话,另一方面按照企业要求组织生产,在企业与农户之间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正好弥补单纯的“公司+农户”的联结缺陷。当前应大力培育并积极鼓励发展合作组织,使“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组织形式。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引导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二要加强对合作思想、合作制原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对发展合作组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积极性。三要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把服务作为合作组织的生命,以农民为主体,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收益进行二次分配,让农民得到实惠。四要紧密围绕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按照农业产业经营的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农民自办,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涉农企业联办等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组织。五要制定优惠政策,抓典型示范,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必须为企业和农户建立良性利益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要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形成良性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当前的重点工作:(1)要加快建设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体系和农业执法体系。(2)要建立和完善与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使用权的流动和重组,允许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企业结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3)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旧体制障碍。(4)要对利益联结机制好的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优惠扶持。政府不但要扶大扶强,还要扶小扶弱,不断完善优惠政策,促进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为农民搞好服务。(5)要对于实施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进行多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良性的利益联结机制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