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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有新规
发行时间:2004-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南昌: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有新规

    为加快工业企业改制步伐,推动南昌市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南昌市近日转发《南昌市工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策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将进行离任审计。经营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审计和考核、业绩较好又受职工拥护的企业经营管理层,鼓励其收购改制企业。

    新政策鼓励改制后的新企业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上岗就业,对于上岗比例超过70%的,并且聘用了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的,在享受已有鼓励政策的基础上,若新企业对市本级财政的贡献比原企业有所增加,市政府将加出增量的一部分一次性奖励给新企业。

    新政策要求,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后解除劳动关系。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龄每年发给800元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新政策强调,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安置,参照市属国有企业的条款执行,视企业改制资产和资金状况,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企业为其交足社会保险费后,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5元;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其补偿费按工龄每年350元至800元的标准执行。若企业资产不能满足安置费最低标准,经审定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从市工业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中支付,补足到最低标准。
南昌: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有新规
发行时间:2004-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南昌: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有新规

    为加快工业企业改制步伐,推动南昌市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南昌市近日转发《南昌市工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策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将进行离任审计。经营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审计和考核、业绩较好又受职工拥护的企业经营管理层,鼓励其收购改制企业。

    新政策鼓励改制后的新企业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上岗就业,对于上岗比例超过70%的,并且聘用了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的,在享受已有鼓励政策的基础上,若新企业对市本级财政的贡献比原企业有所增加,市政府将加出增量的一部分一次性奖励给新企业。

    新政策要求,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后解除劳动关系。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龄每年发给800元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新政策强调,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安置,参照市属国有企业的条款执行,视企业改制资产和资金状况,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企业为其交足社会保险费后,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5元;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其补偿费按工龄每年350元至800元的标准执行。若企业资产不能满足安置费最低标准,经审定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从市工业领导小组改制资金专户中支付,补足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