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放宽企业改制条件限制支持国有集体企业调整改造
吉林省工商局今年将放宽企业改制条件限制,支持国有集体企业调整改造。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新政策规定:
一、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证件可作为有效证件登记,登记注册后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件。
二、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只须提交股东会决议,不再要求提交原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原名称可以保留使用。
三、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允许将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作为职工出资入股的资本。
四、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新股东可以实际投入的资本作为改制后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对原有负净资产抵补填平。
五、对净资产为正数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权人、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