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企业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制度保证
内蒙古财经学院经济学系主任、教授张丰兰认为,合作制企业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制度保证。他说,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以股金合作为前提,劳动合作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股金均等、个人所有、集体占有和支配。合作制企业是由社员自愿参加,均等认股而组成的。股金个人所有,由股金转化的客观生产条件集体占有和支配。社员可以退股,但不能自由转让股金。第二,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企业实行联合劳动制度。合作社客观生产条件属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在利用自己的生产条件为自己劳动,但任何个人都不能直接支配生产条件,只能共同支配。每个合作社社员都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劳动过程是联合劳动过程。第三,民主管理和决策。职工作为股金的最终所有者,联合拥有企业最高管理和决策权。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个人股金的多少与其在企业的权力大小无关。第四,经济剩余按劳动贡献分配。合作制企业的分配以劳动为中心,不以股金为中心。股息是股金所有权的实现,也就是企业对使用个人资产交付的租金或价格,但在量上它只是大体相当于银行利息,并且和贷款利息一起计入成本。企业收入扣除成本后的经济剩余,除保留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和教育费用等以外,按劳动贡献分配,这是劳动合作制度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排斥了股金向少数人集中并以此控制企业的可能性,成员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固、平等合作的劳动关系,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管理和分配的权利得到了保证。由此形成了较强的内聚性和稳定性,有效地避免了分化,使企业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