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如何妥善安置残疾职工?
问:企业改革、改制,如何妥善安置残疾职工?
答: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心。我国宪法对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解除残疾人及其亲属生活中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各企业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中,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早在1992年就提出在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照顾残疾职工的意见 。具体如下,供参考。
一、上海市福利企业(包括工场)不得辞退残疾人,已经辞退的,限期收回原单位,并作出妥善安排。
二、各企业对于已经为“富余人员”的残疾职工,应遵照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依靠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广开门路,组织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和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安排。
对因残疾原因回家待工的残疾职工,如本人要求回企业,除少数表现很差或违法、严重违纪的以外,原则上应由原企业收回,依照上述意见,作出妥善安排。
三、各企业工会,对于已下岗的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的残疾职工,要经常主动关心,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