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约定共营制
国家粮食局研究员丁声俊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约定共营制。所谓约定共营,具有以下基本内涵:其一,要具有劳动者共同经营的内容。合作制经济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作,它比经济合作有着具体的规律性。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结合体,是劳动者为了克服孤立的个体经济制度的局限性,适应商品化、现代化的潮流,自己组织起来,且实行自主、自助、自办、自有、自用的方针。这种结合体形成了以某种共同经营职能为前提的、一定的组织经营形式。如果没有共同的经营职能,一定的经营形式就失去了意义,那么它也就不成其为合作制经济形式了。其二,要实行劳动者民主办社的原则。即: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与活动,必须由社员共同决定,要真正体现广大社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当然,为了实现这种共同利益,需要由社员民主选举精干的领导机构。其三,要实行劳动者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与此同时,合作社还约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股金分红制度,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这对于汇集零散资金、发挥资金组合功能具有积极意义,与按劳分配制度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