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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股东持股底线原则划定
发行时间:2005-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底线原则划定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意见》明确了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意见》指出,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底线原则划定
发行时间:2005-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有控股股东持股底线原则划定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意见》明确了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意见》指出,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