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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业改制,管理层持股等如何处置?
发行时间:2005-10-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辅业改制,管理层持股等如何处置?

    问: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我们感到资产、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处置有一定的难度,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答: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求电问询的也不少。今年9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进一步规范。文件说,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问题。改制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参与改制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1号文件标准执行。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主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企业按照859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辅业改制,管理层持股等如何处置?
发行时间:2005-10-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辅业改制,管理层持股等如何处置?

    问: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我们感到资产、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处置有一定的难度,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答: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求电问询的也不少。今年9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进一步规范。文件说,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问题。改制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参与改制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1号文件标准执行。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主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企业按照859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