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批准东北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批准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据指导意见,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试点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拟申请试点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作出确保稳定的承诺,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
指导意见在改革方式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