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公平正义是否就是“济贫帮困”?
问: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多个部委也拟联手健全城乡低保制度,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社会差距。能不能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济贫帮困”?
答: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价值选择,也是任何一个社会都要面对的重要政策选择。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公平正义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公正,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必然要更加重视社会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通过健全制度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是说,促进公平正义就是“济贫帮困”。体现和谐社会的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和分配格局,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更有效地减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的数量。
公平包含了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原则。“济贫帮困”只是指通过改善结果的不平等,缩小收入差距、阶层差异。这形成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然而,单纯的结果平等、没有差异,只是“授人以鱼”,而并非“授人以渔”,这还不是公平正义的核心。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绝对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格局,没有反映按劳分配原则,也是不公平的。
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必须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这两者对于提升社会文明的意义更加深远。以收入分配制度为例,现在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公平只应该适用于再分配过程,而不适用于初次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这种提法有其道理,但也存在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暗含着市场经济可以不讲公平的意思,因而,抹杀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仅在再分配中应该讲公平,而且在初次分配中也应该讲公平。这里,公平指的就是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只有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享有公平的机会、面对公平的制度,人们的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鼓励,资源才能合理配置,市场的效率才会提高。
其次,这种观点将提高经济效率与构建和谐社会割裂开来,认为在经济领域中不必专门考虑和谐与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似乎只是再分配领域的事情。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矛盾,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国际经验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注重公平原则,而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严重不平等,是很难通过二次分配来加以纠正的。因此,唯有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政策体系中都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整个分配制度既合理,又有效率,从而保持社会的动态和谐。
总之,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三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只有真正落实了公平原则,使社会中的各类人员获得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才能够获得真正的结果公平。所以,从多个方面建构起来的社会公平正义,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虽然不能简单地把社会公平正义看作是“济贫帮困”,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济贫帮困”的重要意义。从全球情况看,一些国家往往通过公共品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提升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高度重视通过提供制度建设,例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来提升社会公平公正,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