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识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和合作社财产归属?
问:如何认识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和合作社财产归属?
答:对合作社所有制性质,历来的观点和法律、文件规定都是“集体所有制”。近几年理论界不断有人对集体所有制性质提出不同看法,不同意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据目前见到的材料,新提出合作所有制、联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三种所有制形式。加上原来的集体所有制观点,共有四种观点。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法规和农村、城镇合作社的实际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过去农村搞合作化运动搞了集体化,带来不少问题。还有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今天,我们对集体所有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从而否定合作经济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如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是指供销社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这部分公共积累不是农业集体化中取消和剥夺社员个人财产“归大堆”,或侵吞社员股金而来。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由合作社集体使用,所有权并不归合作社。这从来是十分明确的。
有的同志还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财产,供销合作社财产中都有国有经济成分,因而财产不能是集体所有。这种观点,起码是对我国合作社发展不够了解的误解。在供销社建立初期,“国拨资金”是国家对合作社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是完全必要的,何况是有偿使用。据了解,供销社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以及“国拨资金”,在上世纪60、70年代,供销社与财政部进行清算和协商,已达成协议,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