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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出台
发行时间:2006-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出台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共10章58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重点方向。第二章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

  3、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第三章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设三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

  4、明确了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第四章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有关方面为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等。

  5、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五章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本省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6、明确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六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7、明确了推进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参加培训;政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明确了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第九章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价格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督促,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出台
发行时间:2006-08-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出台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共10章58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重点方向。第二章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

  3、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第三章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设三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

  4、明确了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第四章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有关方面为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等。

  5、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五章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本省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6、明确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六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7、明确了推进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参加培训;政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明确了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第九章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价格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督促,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