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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发行时间:2006-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问:作为我国当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回扣,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整治的重点。那么,应该如何识别在经济活动中回扣与折扣以及回扣的罪和非罪?

    答:回扣作为一种市场经营手段,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回扣性质上属于销售给对方的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而是返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一般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

  我国对回扣采取允许并限制的办法,仅将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视为非法,帐外暗中是区别回扣和折扣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发行时间:2006-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问:作为我国当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回扣,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整治的重点。那么,应该如何识别在经济活动中回扣与折扣以及回扣的罪和非罪?

    答:回扣作为一种市场经营手段,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回扣性质上属于销售给对方的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而是返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一般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

  我国对回扣采取允许并限制的办法,仅将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视为非法,帐外暗中是区别回扣和折扣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