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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发行时间:2006-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问:城镇集体财产规定为“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答:有的同志提出,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的规定,使得集体财产被“固化”,这与市场经济要求资本流动的规律不符,这种集体财产的“固化”,要影响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这体现了财产所有权排他性的基本特征。例如私人财产权属于私人甲,排斥私人乙对私人甲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的国有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排斥了其他国家对我国财产的所有权;城镇联社集体财产权属于该联社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排斥了其他联社劳动群众对城镇联社的财产所有权。这种集体财产属于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排他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劳动者行使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保证。所以,所有权的排他性是产权流动的前提,决不是流动的障碍。国有、集体、私人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各自明确的产权主体,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所有权应该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本,在市场中流动、融合,迸发出活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就是在承认财产的不同主体可以自主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互相参股和资产融合的企业制度。因此,把所有权的排他性看作是“固化”,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资本流动的规律不符”,是“不能体现资产活性”的观点,起码是对所有权排他性的一种误解。如果以政府行政手段任意改变“集体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劳动群众范围”,如果以改制为名把集体财产占为私人所有或划归国有,都是对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侵占。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发行时间:2006-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问:城镇集体财产规定为“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否影响产权的流动性?

    答:有的同志提出,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的规定,使得集体财产被“固化”,这与市场经济要求资本流动的规律不符,这种集体财产的“固化”,要影响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这体现了财产所有权排他性的基本特征。例如私人财产权属于私人甲,排斥私人乙对私人甲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的国有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排斥了其他国家对我国财产的所有权;城镇联社集体财产权属于该联社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排斥了其他联社劳动群众对城镇联社的财产所有权。这种集体财产属于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排他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劳动者行使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保证。所以,所有权的排他性是产权流动的前提,决不是流动的障碍。国有、集体、私人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各自明确的产权主体,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所有权应该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本,在市场中流动、融合,迸发出活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就是在承认财产的不同主体可以自主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互相参股和资产融合的企业制度。因此,把所有权的排他性看作是“固化”,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资本流动的规律不符”,是“不能体现资产活性”的观点,起码是对所有权排他性的一种误解。如果以政府行政手段任意改变“集体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劳动群众范围”,如果以改制为名把集体财产占为私人所有或划归国有,都是对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