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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清晰?
发行时间:2006-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清晰?

    问:在集体经济改革改制中,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的产权不清晰。现有职工没有投资,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出资人,不能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产权关系是否清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联社集体资产属于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财产归属于不同的劳动群众的范围是历史形成的,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从上海城镇集体、合作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系统的集体财产归属看,经过上世纪90年代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目前城镇集体资产的归属和产权主体的范围是清晰的。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年代前期。这是一个上海手工业、工业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目前有80多成员单位,有13个专业联社,联社资产主要来自于几代集体职工的劳动积累和老职工出资资本的增值。联社集体资产属于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具体分为市联社集体资产,专业联社集体资产,以及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这样三个范围劳动群众的界定是明确的。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也是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所属有各区、县供销合作社以及基层社,1995年经上海市集体资产产权界定部门界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社有财产属于该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是各区、县联社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既有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也有各区、县联社范围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还有各区县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联社资产的形成比较清晰,属于该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目前城镇集体财产的构成看,城镇集体财产有老职工出资入股的增值积淀,这主要是成立于50年代集体合作企业,虽然老职工出资款在“左”的影响下被退还,但其增值部分留在企业中;城镇集体财产中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劳动积累,国家曾规定集体企业的分配参照国有企业,并低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生产环境差,劳动强度高,工资福利低是众所周知的,长期来集体企业的发展采用了“低分配,高积累”策略,才能够在市场的夹缝中成长。集体职工是低人一头的“二国营”,职工劳动积累是集体财产形成的主要来源。城镇集体财产还有国家对集体企业采用扶持政策形成的部分,经过产权界定,已经明确这部分财产归属企业或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集体企业改革和改制中,上海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和国家财政部门集体经济改革研究课题中都提出 “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这与城镇集体财产取得的客观实际完全符合。所以,有些同志提出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出资为由,否定集体企业职工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如果在改制中以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为由,搞新一轮 “一大二公” 的产权“归大堆”,重走“二国营”老路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成功路径就会被堵住,劳动群众的财产所有权就会被剥夺。这与党的十五、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都是不一致的。

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清晰?
发行时间:2006-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清晰?

    问:在集体经济改革改制中,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的产权不清晰。现有职工没有投资,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出资人,不能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应该怎样认识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产权关系是否清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联社集体资产属于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财产归属于不同的劳动群众的范围是历史形成的,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从上海城镇集体、合作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系统的集体财产归属看,经过上世纪90年代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目前城镇集体资产的归属和产权主体的范围是清晰的。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年代前期。这是一个上海手工业、工业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目前有80多成员单位,有13个专业联社,联社资产主要来自于几代集体职工的劳动积累和老职工出资资本的增值。联社集体资产属于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具体分为市联社集体资产,专业联社集体资产,以及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这样三个范围劳动群众的界定是明确的。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也是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所属有各区、县供销合作社以及基层社,1995年经上海市集体资产产权界定部门界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社有财产属于该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是各区、县联社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既有本联社范围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也有各区、县联社范围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还有各区县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的集体资产。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联社资产的形成比较清晰,属于该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目前城镇集体财产的构成看,城镇集体财产有老职工出资入股的增值积淀,这主要是成立于50年代集体合作企业,虽然老职工出资款在“左”的影响下被退还,但其增值部分留在企业中;城镇集体财产中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劳动积累,国家曾规定集体企业的分配参照国有企业,并低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生产环境差,劳动强度高,工资福利低是众所周知的,长期来集体企业的发展采用了“低分配,高积累”策略,才能够在市场的夹缝中成长。集体职工是低人一头的“二国营”,职工劳动积累是集体财产形成的主要来源。城镇集体财产还有国家对集体企业采用扶持政策形成的部分,经过产权界定,已经明确这部分财产归属企业或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集体企业改革和改制中,上海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和国家财政部门集体经济改革研究课题中都提出 “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这与城镇集体财产取得的客观实际完全符合。所以,有些同志提出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出资为由,否定集体企业职工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如果在改制中以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为由,搞新一轮 “一大二公” 的产权“归大堆”,重走“二国营”老路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成功路径就会被堵住,劳动群众的财产所有权就会被剥夺。这与党的十五、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都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