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农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队(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的改革,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通过明晰股权,让农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要通过改革,不断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收入不断增长。
《意见》强调,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置撤制村、队的农村集体资产。在村、队撤制时,对国家尚未征用,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权属。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要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防止在撤制村、队时,把集体资产全部以货币形式分光。特别是要坚决制止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对撤制村、队按政策规定上缴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合作医疗、大病、重病统筹和生活保障,严禁乡镇政府移作他用或以现金等形式分配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