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国资委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意见》对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管理层提出“四不准",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此外,《意见》对出现五类情况的管理层关闭了增资扩股持股的大门。这五类情况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的。
《意见》还明确,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