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对职工的社会保障有何规定?
问:东北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对职工的社会保障有何规定?
答: 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见》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