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有哪些原则?
问:据有关报道,吉林省从去年开始在三个城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请问,吉林在改革试点中,制定了哪些原则?
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和要求,吉林省从2006年起准备用三年时间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通过改革,重点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吉林制定的改革原则是“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用改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原则,落实有关改革成本的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前提下,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改革成本。五是坚持改革与发展并举原则。改革要与谋划企业的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起公司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的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六是坚持规范操作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要依法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