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出台《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该《条例》近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包括: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民营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行使的权利包括:听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