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形式多样
根据国务院三年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要求,吉林省去年率先在东北地区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被定为改革试点城市的长春、四平、白山市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试点城市针对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选择形式多样的改革方式。
一是产权出售。对于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产权出售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的,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二是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引资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可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要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制改造。
四是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改制,鼓励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劳动债权自愿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可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是分立改制。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要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六是管理层收购。在中小型厂办大集体中,对经营管理层有丰富管理经验,经营期间对企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可积极稳妥地推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
七是依法破产。对于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