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理解《物权法》关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问: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六十一条指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请问,怎样理解?
答:《物权法》第六十一条是关于城镇集体财产权力的规定。大家知道,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镇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宪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是投资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并且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条的含义,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该条规定的集体财产权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因此,行使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独断专行。
第二,集体财产权的客体只能是属于该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果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了,如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应该条,而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对本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作为本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人,当然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全面支配本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四,行使财产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行法律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目前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今后,随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还会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