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对集体财产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问:物权法对集体财产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集体所有的产权,从内容上讲,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从所有者来讲,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针对侵害集体财产的行为,《物权法》强调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资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侵占,还必须是有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主观故意。“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是集体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私分”是指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而且需有毁坏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可见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