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合法权益?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和民主权益。
经济权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同时,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三是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