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出台
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可罢免、解聘企业负责人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近日通过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该条例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六大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此前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关于建议增加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评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最终通过的条例也确认了这些规定,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将可以罢免、解聘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