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出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选择浙江、宁夏、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3个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指导意见》在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方面明确,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作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不断探索和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指导意见》在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提出,探索村集体资产、劳动力、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集约化、组织化、效率化实现形式,做实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统一经营形式,探索股权化管理方式,夯实集体经济基础、激活集体组织活力、充实集体经济功能,发挥村集体在农村治理中的稳定器作用。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管护和作为村集体股权的政策措施。在贫困村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股权扶贫机制。
《指导意见》在强化政策综合支持效力方面强调,对村集体领办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支持试点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投入,探索通过政府优先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不断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落实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土地政策扶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