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亟待完善
近日,由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联合调研组共同完成的《2015中国合作经济年度发展报告》对外发布。报告显示,近五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数量不断扩大,平均增长率达35.86%,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难以满足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需求,亟待完善。当前社会对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适用范围的调整、“为农服务”宗旨的强化、联合社合法地位的确认以及信用合作社的明确定位。
报告指出,随着农民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现已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而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尽快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修订有关成员资格界定的基点是尊重成员资格的多样化,但底线应该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作为成员主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宗旨;再次,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联合社作出规定,制约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修订建议稿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成员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治理结构、盈余分配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后,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是在生产合作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具有显著的封闭性和鲜明的产业性,因此修订建议稿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原则、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信用合作的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