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劳动合同新政鼓励和支持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消息,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天津市劳动部门日前出台了《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办法》的使用范围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二是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三是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四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
《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
《办法》还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