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物权制度的实践中必须警惕和克服三种倾向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蒋晓伟撰文指出,我国在物权制度的实践中,当前必须警惕和克服三种倾向:
一、因为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表述和保护,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也要给予分层保护。这种观点无疑是以偏概全,并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宪法中对公私财产分层表述和保护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原则定位,它并没有规定公私物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的运行规则;而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它并不违背宪法中对公私物权分层级的表述和保护。相反它有利于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的表述和保护,因为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可以促使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在平等竞争中的迅速增长,以进一步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因为我国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因而宪法没有必要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这一观点无疑忽视了我国现行宪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实的经济基础,忽视了现行宪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的政治制度,忽视了我国几千年大一统封建文化,包括大一统封建经济的历史传统。实际上,中国也只有在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基础上,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保护才是可靠的、现实的、可行的。
三、物权法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但实践中的保护顺序却是私人、集体、国家;国家、集体物权或受到私人物权蚕食、侵占,或因为管理不善而白白浪费,而得不到平等保护。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尚不健全和完善,新的道德体系未能及时形成树立,国有物权、集体物权受到私人物权有形、无形的蚕食和侵占,或者白白地浪费,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必须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守法方面、法治教育方面切实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规定,在确立公私物权同等地位的同时,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切实给予平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