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科技进步法》三大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从今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始施行。其多项实质性条款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保驾护航”,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企业技术进步”单独列为一章,强调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技研发机构、高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我国科技创新系统失效的原因有很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企业之间创新合作少、产学研合作制度不匹配等,导致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难以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三大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税收优惠。《科技进步法》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可享受税收优惠。
——资本市场。《科技进步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还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业绩考核。《科技进步法》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