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立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经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先澄清与纠正了社会上对民营科技企业的错误认识,认为“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就是“民营”,它是从运行机制上来讲的。
该条例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和各项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该条例规定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成果奖励、技术职称评审、新产品开发和认定、四技服务等方面均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对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两年内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零税率计征调节税;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政策予以优惠;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享受省市重点企业集团的待遇;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依法申请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