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4月1日施行
从有关方面获悉,《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是深圳市为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此,深圳市属未上市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据了解,市属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的行为,市属非上市国有、集体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市属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均要严格按该《办法》规范运作。
根据《办法》,市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应在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可采取招募、招标、拍卖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以评估净资产值为参考价。经国资部门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价。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若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应报国资部门批准。
据悉,申请转让国有产权,应经国资部门批准;申请转让集体产权,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外商及港澳台客商购买企业产权,应符合国家及深圳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产权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随后,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到国资、税务、外经贸、工商、银行、国土、劳动、社会保障、公安及公用事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法》规定,下列产权不得转让: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已被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同意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禁止转让的,处分权受限制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对产权交易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交易当事人若擅自转让国有、集体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有关部门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人员及财务、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若有串通、造假等行为,同样将承担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