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即将进行修改。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率部分市人大代表到皇岗、新围等社区调研,了解该市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为修改该法规作准备。
1994年,该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对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保障原农村城市化居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公司法》的出台,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为此,市政府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该条例的建议。
调研中,皇岗和新围股份公司反映,制约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股权问题。集体股比例过大,管理者权力集中,容易被操纵。皇岗股份公司建议修改为个人股占大多数,比如60%。对以前为村民(股民)自动分配的个人股,则应该进行象征式购买,“哪怕是一块钱一个股份也行,使合作股的产权清晰,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对股权是否可以流通、继承、转让,都应在全市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公司内部产生矛盾。”
二是一些股份合作公司依然社企不分。长期以来,股份合作公司一直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社区企业,又是社区组织,承担了较多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为社区工作站提供办公用房,承担社区的道路建设、卫生维护等。最近市区政府已经开始投入财政资金,承接股份公司的这些义务,但在不同社区的实施情况不一。
省人大代表、皇岗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庄顺福认为,股份合作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发展,保护好股东和集体组织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目前社企不分转为社企分开,剥离所负担的社会工作和经费,并进行产权改革,使其成为一个真正规范化管理的股份公司。
李华楠在调研中指出,对我市大量的股份合作公司来说,集体资产如何管好用好,集体企业怎样进一步发展,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完成,以及深圳迈向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股份合作公司传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就要适时进行改革,逐步向现代企业转型,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