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审查?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审查?
答:对劳动者的人职审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审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其次,要认识到如果入职审查有误,将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并要注意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这里特别要注意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要求他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