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同时表示,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通知》称,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通知》称,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内资和外资企业都有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问题,不是只有外资企业可以享受。
在与《通知》同时下发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有对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进行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