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出台
中共中央、国务院9月13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在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也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指导意见》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要求,以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指导意见》在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方面强调,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