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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合作社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孔祥智
来源:研究所

孔祥智:怎样理解合作社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资本报酬有限是国际合作社运动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基础。试想,如果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资本的报酬不被限制,那么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必然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早在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修订章程时就加上了“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原则。当时,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倡的是:成员入社的股金可以获得利息,但不参加分红,而且股金的利息严格限制在一般不超过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这样就可以把成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成果也会更加关心,从而保证了合作社发展的活力。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罗虚代尔先锋社,还是后来的国际合作社联盟,都强调股份的均等性,即一人一股。由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加入合作社就是要通过合作社的交易达到互助的目的,因而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并没有降低或轻视资本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这时候的股本实际上是成员的资格股金—— 没有资格股金是无法加入合作社的。

  合作社毕竟是一类经济组织:它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对内的互助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业;但对外是要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当前很多国家的某一产业完全被合作社所垄断就证明了这一点。这就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来保证合作社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资本报酬有限就不合时宜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再一次修订了章程,倡导“成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认为成员必须向合作社投资,而且必须以公平的方式。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取得成员资格并取得成员优惠的入股,可以是一股或多股,这种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二是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作为成员扶持合作社的集体成果。三是当合作社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于所产生的利润时,可以要求成员进行“扩大投资”,这一部分投资可以按股分红。这样,合作社的盈余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发展合作社;二是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三是用于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经济活动。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较晚,资本报酬有限如何体现、股金和交易量(额)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就把“资本报酬有限”具体化为不超过合作社盈余的40%。但该法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没有对成员是否需要交纳资格股金进行规定,实际上绝大部分合作社是没有资格股金的。这样,少数人的股金支撑着合作社运转,多数人享受着按交易量(额)为主(至少60%)的分配,第三十七条在实践中经常被演化为对资本和劳动之间关系调整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合作社实质的误解。在合作社中,资本仅仅是成员合作(劳动)的黏合剂,但前提必须是均等化的,多出部分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这样的认识,也为该法的修改指出了方向。

怎样理解合作社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孔祥智
  
来源:研究所

孔祥智:怎样理解合作社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资本报酬有限是国际合作社运动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基础。试想,如果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资本的报酬不被限制,那么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必然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早在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修订章程时就加上了“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原则。当时,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倡的是:成员入社的股金可以获得利息,但不参加分红,而且股金的利息严格限制在一般不超过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这样就可以把成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成果也会更加关心,从而保证了合作社发展的活力。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罗虚代尔先锋社,还是后来的国际合作社联盟,都强调股份的均等性,即一人一股。由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加入合作社就是要通过合作社的交易达到互助的目的,因而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并没有降低或轻视资本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这时候的股本实际上是成员的资格股金—— 没有资格股金是无法加入合作社的。

  合作社毕竟是一类经济组织:它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对内的互助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业;但对外是要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当前很多国家的某一产业完全被合作社所垄断就证明了这一点。这就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来保证合作社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资本报酬有限就不合时宜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再一次修订了章程,倡导“成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认为成员必须向合作社投资,而且必须以公平的方式。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取得成员资格并取得成员优惠的入股,可以是一股或多股,这种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二是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作为成员扶持合作社的集体成果。三是当合作社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于所产生的利润时,可以要求成员进行“扩大投资”,这一部分投资可以按股分红。这样,合作社的盈余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发展合作社;二是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三是用于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经济活动。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较晚,资本报酬有限如何体现、股金和交易量(额)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就把“资本报酬有限”具体化为不超过合作社盈余的40%。但该法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没有对成员是否需要交纳资格股金进行规定,实际上绝大部分合作社是没有资格股金的。这样,少数人的股金支撑着合作社运转,多数人享受着按交易量(额)为主(至少60%)的分配,第三十七条在实践中经常被演化为对资本和劳动之间关系调整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合作社实质的误解。在合作社中,资本仅仅是成员合作(劳动)的黏合剂,但前提必须是均等化的,多出部分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这样的认识,也为该法的修改指出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