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当今世界,合作经济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正如股份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用一样,我们可以利用合作制的形式,为有效地实现公有制经济、有效地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而服务。尤其在当今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中,农业合作经济更具有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优势,更能壮大农村的集体经济,以实现小平同志曾经提出的“第二个飞跃”。
合作制应成为公有制在农业领域主要实现形式
王佳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革命领袖们对合作经济问题倾注了大量关注,对合作经济的实践探索作出了高度评价。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对劳动和资本之间对立的积极的扬弃,而股份制只是一种消极的扬弃。恩格斯提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列宁十分推崇劳动者合作生产,他认为合作社能发挥群众的主动精神,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我们应当加以利用的唯一的机构。毛泽东也有着十分丰富的合作经济思想,并专门撰写了《关于发展合作社》《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等文章。他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等历任中央领导人都很重视合作经济,尤其是在发展农业集体经济问题上进行过反复强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以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然而遗憾的是,与对股份制等问题的大量探讨相比,我们当前在合作经济领域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其中一个明显的例子,理论工作者往往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笼统地归到一起加以研究。这样做当然是有其依据的——根据《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过,这里更多地是一种描述性规定,而并不是从理论上对合作经济的涵义、类型及其同集体经济的区别联系做出清晰的界定。这里仅就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及二者关系提出几点初步的理论思考:
1、合作制是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它与“股份制”属于同一个层次的范畴,而且从原则和前景上说,其意义更高于股份制。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是同属于所有制层次的范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合作制,这是同属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层次的范畴。
当今世界,合作经济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正如股份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一样,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说合作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姓社还是姓资,而是可以利用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形式,为有效地实现公有制经济、有效地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而服务。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资本论》第三卷等多处文献中高度评价合作运动,称之为“是伟大的社会试验”,他认为这种“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具有非凡的优越性和广阔前景,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与之相对比的是,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虽然也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但在股份企业中,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合作工厂中,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2、正如股份制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主要实现形式、成为广大国有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一样,合作制应当成为公有制在农业领域的主要实现形式。如果说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利于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运作效率,有利于通过掌握控股权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那么,在我国农业生产当中,合作制比股份制更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提高集体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它作为公有制在农业领域中的实现形式,比股份制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原因在于:其一,我国农业中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并不是企业组织,农民承包的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也不应当广泛进行股份化,因而股份制运作方式并不适用;尤其是农民是这些生产资料的直接使用者。除城市近郊的农村外,大多数农村不可能像工业城市那样吸引大量的外来人员从事劳动。这就使得在城市里适用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股份制形式,不能适用于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其二,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层面的经营性资本力量比较薄弱,不具备通过掌握控股权扩大集体资本支配范围和控制能力的条件,若盲目向私营资本开放或推行股份制,必将进一步削弱农业经济中的公有制基础。其三,合作经济形式更符合农民的实际意愿、符合农业生产规律,也更适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推进横向合作(农户之间的合作,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纵向合作(在横向合作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的发展,逐步增加村集体的资产积累,增强村集体的凝聚力,从而不断巩固和壮大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3、农业合作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向集体化,它是介于农业分散生产经营与完全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二者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是退化到一盘散沙的小农经济,也不是由工商业私营资本主导下的“公司+农户”模式,而是生产资料共同使用、劳动者自愿联合劳动的农业集体经济。
经济学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并在分配上实行多种形式按劳分配,其严格的经济本质规定性是“整体所有、自主决策、联合劳动、按劳分配”。这就要从合作经济开始,经过一段阶段的集体积累(包括集体生产资料的积累和对参加集体联合劳动信念的积累)之后,形成真正的集体经济。
4、由合作化走向集体化的关键,在于土地公有、共同使用。发展农业集体经济的前提是土地公有,绝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只有保持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才能保障公有制经济在农业领域的主体地位。若实行了土地的私有化,不仅会将公有制经济基础消蚀殆尽,也会严重破坏农业生产力。马克思在分析欧洲的“小土地所有制”时曾指出:“小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集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何况,我国村域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是多年来农业生产资料制度历史变迁的结果,其他固定资产和资金也是村域社区农民共同创造、辛勤积累而来,凝聚着几代农民的贡献。因此,村域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并不完全属于村组现有户籍成员,将其“私有化”的主张是行不通的,只能由村民自治组织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经营。
土地仅仅在法律上归集体所有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在实际生产关系当中由集体共同使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但在现实的家庭承包制下,却是以土地个体使用和个体生产为主,个体农户力量薄弱,农业集约化经营难以实现。恩格斯曾在《法德农民问题》当中指出,在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不能像剥夺大土地占有者那样剥夺小农,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最终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邓小平则依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5、现代合作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农村合作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容的。合作工厂与股份企业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的产物,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规律,因此,现代合作制天然就包含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因素。但是,正如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所指出的,农民的劳动组合乃至土地公社所有制等合作方式是古已有之,虽然公社内是集体耕种,但公社之间是彼此隔离的,它们不仅不与市场经济相容,反而必然将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解体。因而,农村只有发展现代农业合作制,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更具备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优势,至少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是汪洋大海之中的几座孤岛,不是彼此隔离的,而是可以广泛存在、彼此密切联系的;二是农业合作经济是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建立发展,因而可以避免退回到地主阶级领导下的小农经济状态,也避免变成资产阶级领导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