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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发行时间:2015-0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问: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答: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通过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方案》在严格改革程序方面指出,要严格遵循建立班子、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股权设置、股份量化、建章立制等工作程序,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成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本区县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领取《证明书》,凭《证明书》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社法人登记。对已撤制村及乡镇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乡镇可设立20%左右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

《方案》在合理分配方面强调,在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改革后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按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经营性净收益的70%。

此外,《方案》还要求推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特点的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根据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
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发行时间:2015-0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问:近期上海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何新政策?

答: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通过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方案》在严格改革程序方面指出,要严格遵循建立班子、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股权设置、股份量化、建章立制等工作程序,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成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本区县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领取《证明书》,凭《证明书》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社法人登记。对已撤制村及乡镇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乡镇可设立20%左右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

《方案》在合理分配方面强调,在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改革后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按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经营性净收益的70%。

此外,《方案》还要求推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特点的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根据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