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问:湖北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8号),对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资金补助作出如下规定:
厂办大集体改制或关闭、破产,与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其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当地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企业实行“奖补结合”,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只补助50%;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湖北省财政对省出资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缺口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市州及以下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