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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问: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答: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人人持股、平均持股、一人一票”,影响了决策效率和利益机制的有效性;合作社适当扩大骨干成员的股权比重,采用“一人一票”加“附加表决权”的决策机制,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股东大会时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分悬殊。”上海早期改制企业规定,经营者与职工入股差异是1~3倍,以后逐步扩大;还规定,股东大会按照表决内容分别采用“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表决方式。由于股份合作企业“人人持股”,平均持股,决策时,职工股“人多势众”,而经营者骨干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过去,强调股份合作企业是无上级企业,改制后不少企业经营者感叹,仅靠内部力量,难以改变“人人持股、平均持股、一人一票”的决策和利益机制,而建立企业合适的治理结构缺少法规支持,这成为企业难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合作社中,社员构成是互助性的“自愿组合”,采用“社员加农户”的模式,形成骨干力量,逐步发展社员,还注意形成合作社的外围成员,这区别于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人持股”。社员中对合作社贡献大的,出资多的“大户”,享有附加表决权和收益权。如合作社法规定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然而,第十七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由于合作社吸纳股份制的做法,成员结构形成过程突出经营骨干的作用,并采用“一人一票”加附加表决权的表决方式,这种坚持合作经济原则与市场元素融合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既保证了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共同利益,又使得对企业贡献大的,出资多的骨干社员的决策权和个人利益得到了保障,顺应了市场经济中将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运作的要求,城乡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都应该借鉴这些做法。

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问: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异同?

    答: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人人持股、平均持股、一人一票”,影响了决策效率和利益机制的有效性;合作社适当扩大骨干成员的股权比重,采用“一人一票”加“附加表决权”的决策机制,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股东大会时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分悬殊。”上海早期改制企业规定,经营者与职工入股差异是1~3倍,以后逐步扩大;还规定,股东大会按照表决内容分别采用“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表决方式。由于股份合作企业“人人持股”,平均持股,决策时,职工股“人多势众”,而经营者骨干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过去,强调股份合作企业是无上级企业,改制后不少企业经营者感叹,仅靠内部力量,难以改变“人人持股、平均持股、一人一票”的决策和利益机制,而建立企业合适的治理结构缺少法规支持,这成为企业难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合作社中,社员构成是互助性的“自愿组合”,采用“社员加农户”的模式,形成骨干力量,逐步发展社员,还注意形成合作社的外围成员,这区别于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人持股”。社员中对合作社贡献大的,出资多的“大户”,享有附加表决权和收益权。如合作社法规定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然而,第十七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由于合作社吸纳股份制的做法,成员结构形成过程突出经营骨干的作用,并采用“一人一票”加附加表决权的表决方式,这种坚持合作经济原则与市场元素融合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既保证了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共同利益,又使得对企业贡献大的,出资多的骨干社员的决策权和个人利益得到了保障,顺应了市场经济中将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运作的要求,城乡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都应该借鉴这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