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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区土地合作社等不断崛起。在城镇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上海曾多次制定政策规定。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制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全国性的政策意见,指导并影响着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然而,城镇股份合作制改革走过了10多年的艰难历程,今天却少有部门问津,工商部门基本停止了新股份合作企业的申办,城市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可喜的是,今年来上海市委领导在市委全会上多次提出,推进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最近市领导又关注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深化改革,市经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意见。笔者对城镇与农村股份合作制有关法规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两者实践中的一些异同,仅供企业深化改革和领导部门决策参考。

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问: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答:国家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的政策扶持有两个个方面。一是改制时的扶持,二是改制后企业能得到减免税、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如上海规定,国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做出“五项扣除”,包括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编外人员补助费、经批准缓交退休统筹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在具体操作中,集体企业可以用部分集体资产,实行“买股配送”;有的企业采用“零”价置换国有、集体财产;还规定职工出资购股,除自己现金支付外,可以企业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转为职工股金。十几年来,社会养老、医疗制度发生了变化,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法规发生很大变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出现二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市场淘汰,国家政策扶持资产也已“吃光用尽”;二是一些企业改制促进了发展,国家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还在,尤其土地厂房动拆迁等资源性财产剧增,但当时改制政策对这些资产的归属和收益处置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改制时的约定与目前的法规相悖,长期来政府部门对此也没有跟踪研究,制定深化改革的办法。于是企业内外纠纷,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影响稳定的一大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建的,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户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原则设立互助性的合作社。《合作社法》对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所有、使用、处置权作出明确规定,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员离开合作社退股时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国家《物权法》等法规保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合作社法》对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财产的归属和使用处置具体规定,既有利于调动农民组建合作社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合作社自主和长远发展。

国内外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政府扶持与企业自立的关系是有不同意见的。经验证明,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但是对政府和社会扶持资产的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做出恰当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积极开展对合作社带头人和社员合作经济理念培训,才能帮助合作社正确处理好这两者关系,坚持合作社自主自立发展,防止“依赖政府扶持”机会主义思想的产生。

 

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区土地合作社等不断崛起。在城镇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上海曾多次制定政策规定。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制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全国性的政策意见,指导并影响着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然而,城镇股份合作制改革走过了10多年的艰难历程,今天却少有部门问津,工商部门基本停止了新股份合作企业的申办,城市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可喜的是,今年来上海市委领导在市委全会上多次提出,推进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最近市领导又关注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深化改革,市经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意见。笔者对城镇与农村股份合作制有关法规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两者实践中的一些异同,仅供企业深化改革和领导部门决策参考。

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问:国家对城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扶持政策的异同?

答:国家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的政策扶持有两个个方面。一是改制时的扶持,二是改制后企业能得到减免税、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如上海规定,国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做出“五项扣除”,包括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编外人员补助费、经批准缓交退休统筹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在具体操作中,集体企业可以用部分集体资产,实行“买股配送”;有的企业采用“零”价置换国有、集体财产;还规定职工出资购股,除自己现金支付外,可以企业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转为职工股金。十几年来,社会养老、医疗制度发生了变化,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法规发生很大变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出现二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市场淘汰,国家政策扶持资产也已“吃光用尽”;二是一些企业改制促进了发展,国家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还在,尤其土地厂房动拆迁等资源性财产剧增,但当时改制政策对这些资产的归属和收益处置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改制时的约定与目前的法规相悖,长期来政府部门对此也没有跟踪研究,制定深化改革的办法。于是企业内外纠纷,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影响稳定的一大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建的,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户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原则设立互助性的合作社。《合作社法》对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所有、使用、处置权作出明确规定,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员离开合作社退股时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国家《物权法》等法规保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合作社法》对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财产的归属和使用处置具体规定,既有利于调动农民组建合作社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合作社自主和长远发展。

国内外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政府扶持与企业自立的关系是有不同意见的。经验证明,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但是对政府和社会扶持资产的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做出恰当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积极开展对合作社带头人和社员合作经济理念培训,才能帮助合作社正确处理好这两者关系,坚持合作社自主自立发展,防止“依赖政府扶持”机会主义思想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