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修改并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具体修改内容为: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2006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是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是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是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是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