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
孙仲彝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一、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在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总值的总额中占比过低
根据履行宪法使命,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对照现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现状,突出的问题是合作(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低,并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这种状况并不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巩固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这是应该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重大原则问题。以上海市为例,现将上海市各种经济类型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总值的占比例表四张供大家研究思考。
(一)上海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经济类型分) 单位:亿元
指标 |
2000年 |
2010年 |
2012年 |
2013年 |
按经济类型分 |
||||
国有经济 |
829.98 |
2234.12 |
1855.24 |
1926.89 |
非国有经济 |
1039.69 |
3085.55 |
3399.14 |
3120.90 |
集体经济 |
156.34 |
183.07 |
112.41 |
|
私营经济 |
83.29 |
992.16 |
1090.08 |
1070.65 |
股份制经济 |
421.53 |
1200.26 |
1417.80 |
1601.33 |
外商、港澳台经济 |
319.05 |
686.95 |
758.08 |
894.47 |
(资料来源:《2014年上海经济年鉴第30卷》第578页)
(二)2012年上海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部分经济类型分量比较
分类 |
国有经济 |
私营经济 |
股份制经济 |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
1855.24 |
1090.08 |
1417.8 |
758.08 |
同比增长(%) |
-1.1 |
15.2 |
5 |
4.3 |
占全市总额比重(%) |
35.3 |
20.7 |
27 |
14.43 |
(资料来源:上海市统计局。见《2013上海民营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9页)
(三)2012年上海生产总值部分经济类型分量比较
分类 |
上海市 |
公有制经济 |
非公有制经济 |
其中:私营个体经济 |
生产总值(亿元) |
20101033 |
9941.99 |
10159.34 |
4883.73 |
年增长(%) |
7.5 |
6.5 |
8.4 |
8.8 |
占总量比较(%) |
100 |
49.5 |
50.5 |
24.3 |
(资料来源:上海市统计局。见《2013上海民营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5页)
(四)2012年上海市生产总值中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占比
分类 |
上海市 |
国有经济 |
民营经济(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 |
外资经济 |
占总量比重 |
100 |
47 |
27(24.3) |
26 |
注:民营经济生产总值: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私营控股、集体控股企业。
(见《2013上海民营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4页)
笔者说明:集体经济生产总值按上述资料推算,民营经济占比27%,减去私营及个体经济占比24.3%,集体经济占总量比重为2.7%。
笔者认为以上列表反映出了上海市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生产总值中,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存在以下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全国也有一定的共性。
1、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合作(集体)经济不仅投资过少,并呈下降趋势,这是鼓励、引导、支持不够的反映。
2、在生产总值中把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的生产总值纳入“民营经济”范围,不仅把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被消失”,而且是对集体经济弱化的反映。
3、在一段时期,上海市对全市生产总值中国有、民营、外资经济的占比分别为47%、27%和26%,有的部门宣传为形成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协调发展的格局,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使命和党中央关于巩固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4、在经济类型分类中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用“民营经济”的提法替代,在理论上不科学,在执行国家和党中央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内容表述上不严肃;把经济类型分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也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
二、全面、准确领会宪法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排除国内外错误思潮的干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学习领会精神,关键是要联系实际、研机析理、解疑释惑,努力讲全、讲透、讲实,全面准确领会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推动全党全社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中央要求上来。”还指出:“全面,就是要系统把握各项改革举措,不要盲人摸象,以偏概全。准确,就是要精准把握各项改革举措,不要不明就里,大而化之。特别要防止一些恶意曲解全会精神,歪嘴和尚念经,蛊惑人心,搬弄是非。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廓清迷雾,以正视听,避免那些不准确、不全面甚至蓄意曲解所谓‘解读’先入为主,影响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也适用于全面、准确地领会宪法关于发展和保护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的要求。要防止一些人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思想影响,误导政府决策,危害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工作不能放松,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在总量中占比的现状,足以令人担心。
早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从履行宪法使命,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来思考,有一段时期,对引导、支持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多种行业的合作(集体)经济工作不够尽职、尽力,受到一些西方经济学不符合基本国情的思想影响所误导,经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实际工作中许多人提出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多种行业的合作(集体)经济的建议和要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或采纳。上海市虽然属于我国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但并没有超越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却不恰当的提出要形成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的基本格局,把集体经济纳入所谓“民营经济”范围的提法习以为常,把合作(集体)经济放在中小企业、民间投资企业发展中考虑。我们应该实施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集体资本量少力弱,在实践中处于困难的境地。期盼在实施依法治国、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按照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高度出发,合理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大力提高合作(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以利于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继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与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并不矛盾,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统一认识,科学决策,推进城乡各种形式、多种行业合作(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
(一)提高全面准确领会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的思想认识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加快发展,城乡有大批劳动力要求在非农产业的行业中寻找就业岗位,目前城镇登记的失业率还达4.1%左右,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有超过1000万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使得城镇消费群体不断扩大。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应该大力发展合作(集体)经济。现在,有一些人过高估计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过低估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对推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出现过脱离实际地使农村中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走过曲折的道路,消费合作社也很少;同样,有一些人过高估计我国城镇现代化的发展水平,脱离实际地使城镇中相关行业的合作(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一大批职工下岗,集体资产流失不少。这种状况,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应统一认识,应该明确,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使劳动者有劳动岗位和工资收入,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多种行业的合作(集体)经济是人口大国的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之一。
(二)履行宪法使命,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加大合作(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伟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事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才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不可缺少的战略举措,忽视了势必不利于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展非公有经济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但决不能以牺牲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为代价去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提法不仅与基本经济制度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不一致,更是把集体经济纳入其范围并消除了集体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的公有制性质,这种误导的不良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大力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发挥必不可少的重大作用。
(三)加强落实和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合作(集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全面深化改革,对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决定,这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总部署总动员。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文件,真正把全会精神转化成改造现实世界的强大力量。”关于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多种行业合作(集体)经济的文件,除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的文件以外,过去国务院和党中央也发布过不少文件,过去有法律法规,也有专门文件,主要是落实与监管工作不够,有些方面偏离方向,违法和违规的没有进行必要的追究,例如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流失,就没有追究,管理集体经济机构的职权削弱,造成缺乏应有的引导、支持,也没有追究。为了鼓励、引导、支持发展各行各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集体)经济,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经过梳理或修订,作为指导工作的法规政策的依据,做好发展城乡合作(集体)经济的推进工作。在社主义初级阶段要推行股份合作社形式的集体经济,多股多得、少股少得、无股不得,合作社按成员单位建立账册,经济公开、民主管理,城乡一、二、三产各行各业都可适用,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各领域可以探索创新。同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做好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