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基本经济制度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在联系
陈承明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基本经济制度与混合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必然联系及其相互关系,使基本经济制度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促进改革和加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正确认识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质与关键点
要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谓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是生产关系制度化的集中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使其成为发展和完善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促进和提高生产力的根本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质是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关系的两重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公有制的主体性,二是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性。对于第一个关键点比较好理解,因为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性,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在判断和确定主体性的标准上产生较大分歧。有些人认为,随着改革的发展,非公经济在数量、产值和利润等方面都超过了公有经济,因此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这是因为判断公有制主体性的标准有误造成的。事实上,公有经济在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面始终占据主体地位,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领域和主要产品方面,国有经济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和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公有经济的主体性和国有经济的主导性不但没有改变,而且还在不断巩固和加强。第二个关键点就是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两重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特点,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所有制上表现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同时并存;在分配制度上表现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同时并存;在调节机制上表现为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同时并存;在理论指导上表现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同时并存。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性,及其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成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现实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发展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标志。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历了建立、巩固、发展和完善的多个阶段。
第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中央的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正式建立。这表明我们已经清算了单一公有制的“左”倾路线,认识到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必须用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式使其固定下来和坚持下去。因此,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是贯彻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大现实成果,也是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过五年的实践,一方面证明了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性,加快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存在“左”的和右的两种错误倾向对基本经济制度的破坏和干扰。尤其是非公经济的发展和壮大遇到种种困难和障碍,如“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因此,党中央从实际出发,及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以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这里,党中央提出了“保护物权、平等竞争”的思想,实质是要解决多种经济在企业外部的并存性和相容性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这里提出的“划清两个界限”,实质是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与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以及多种经济并存与私有化的界限。就是要通过反“左”和防右,让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平等竞争和相互促进,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企业外部实现协调发展。
第四,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这就是要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企业外部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在企业内部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各自的优势,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各自的缺陷得到克服。更准确地说,就是要用公有经济的长处去弥补非公经济的不足,同时要用非公经济的长处去克服公有经济的缺陷,通过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企业内部的融合,使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加完善。
可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巩固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量涌现,标志着已进入了日益完善的新阶段。
三、基本经济制度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互促进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坚持、发展和创新。马克思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更无法预见落后国家必须经历的初级阶段,因而不可能提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的思想和理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不仅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立场和原则的坚持,而且是在所有制理论上的发展和创新。因此,如何实现基本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互促进成为现实课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加以解决。
一方面,要从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公有企业来说,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能够扩大自己所能控制的投资,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而且能够学习借鉴非公经济果断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以抵制和减少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投资效益。对非公企业来说,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能够获得更大规模的投资机会,享有相关政策的优惠待遇,而且能够学习借鉴公有经济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克服非公企业随心所欲和急功近利等不可持续的经营策略和方法。
另一方面,要通过发展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来丰富和充实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创造出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要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企业内部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使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所要求的“两个毫不动摇”,变成“融为一体的不可动摇”,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验积累和广泛应用,使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更加明确,使其深刻内涵得到更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可见,基本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可以相互促进的,我们要在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下,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在发展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总之,要使基本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使它们的积极作用都能充分发挥出来。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