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考
孙仲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对《决定》说明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将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一、关于混合所制经济的内涵问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层面的经济概念,是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私人资本所有制,国外资本所有制的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企业经营层面的经济概念。有的把国有经济的国营企业和国有民营、集体民营、私有民营的企业联合经营称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不符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内涵,也不符合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质的规定性。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经营层面的混合经营的经济分属于两个不同层面,两者不能混淆,这是应该在理论上搞清楚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从一些学者甚至有些政府部门,把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误称为“民营经济”,这不仅在政治上不严肃,而且在理论上不科学。《2013上海民营经济》专题报告曾提出,要注重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得益彰地发展,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把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混为一谈,还提出上海市生产总值中国有、民营、外资经济的占比分别为47%、27%和26%,形成了“三足鼎立”、协调发展的格局,民营经济增加值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私营控股、集体控股企业。该分析报告,把集体企业的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性质取消了,与中央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不相符合。按照该分析报告的观点,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就缺少了“集体资本”的要素,如果把民营经济参加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比,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处于困难的境地。
因此,在理论上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有助于以正确导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避免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误导。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考虑到从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并不是削弱国有经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中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经济社会更有效的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不同所有制的优势相互融合,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经济社会更加有效,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基本经济制度认识深化的理论成果。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公有制经济。因此,在发展混合所有经济的同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从理论到实践要警惕以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负面影响。
同时,不要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须选择,就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唯一的实现形式,在实践中把全部国有资本与其他所有制的资本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关于发展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利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但是在以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条件下,应该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为辅助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迅速发展,使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优势互补,取得更大效果。发展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非公有资本控股为辅助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相互协调共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惠及人民更多,更大利益作出贡献。
中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呈现发展不平衡状态,在全国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产业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一方面要加强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的产业行业,要多发展这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要关注发展以非公有资本控股为辅助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现代化程度较低的产业行业,要多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为辅助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较好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夯实强大的经济基础。
四、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都不可受到侵犯。
根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发展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可侵犯非公有资本财产权,发展以非公有资本控股为辅助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可侵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财产权,不得出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流失。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同等重要的,不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谈不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就脱离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基本国情。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五、关于中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既有共同之点,又有差异之处。中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在多种所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利用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优势相互融合的合力,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巩固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这是共同之点。但两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之间差异明显:中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惠及全体人民利益;西方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主导作用,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效调节和巩固垄断资产阶级统治,缓解与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的矛盾,惠及资产阶级少数人利益。
同样的道理,国有经济在中国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垄断资产阶级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是以公有资本控股及非公有资本控股,也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国家垄断资本控股及私人垄断财团的资本控股,因此,我们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对西方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验对我们有益的可以借鉴,但切不可照搬,我国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
六、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导思想问题
在我国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始终存在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同样有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上划清界限:
一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以发展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引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成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国有经济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大发展力度,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另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影响和误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力图通过私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引向西方资本主义的手段,侵吞公有资本,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瓦解基本经济制度的稳秘形式。同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还以反对政府的干预和国有经济垄断为名,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理论与实践上划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两种指导思想的界限,关键是要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系统和精准把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各项改革举措,只有这样,才能旗帜鲜明地划清两种指导思想的界限,切实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落到实处。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