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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修订?
发行时间:201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修订?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于2014年5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会。农业部政法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领导和专家,有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王如珍,副会长陈建华、孔祥智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来自各地100多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表还听取了孔祥智、徐小青、陈建华、缪建平等做的专题报告。现将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很有必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已有近八年时间,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资源环境的任务越来越紧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谁来种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如农民合作社的定位,农民身份的认定,开展信用合作政策与法规不配套的矛盾,联合社建设与管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等等,都需要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

  二、农民合作社的定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上位法的制约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在实践中应该定位为合作社法人或互益性法人,体现劳动雇佣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防止合作社企业化倾向。大家一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专业性,而农民需要综合性服务,这个名称应该改。有的专家提出,现在已经出现农民不种地,种地的不一定是农民的情况,为了体现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可以叫农业合作社法。还有专家提出,应当允许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改为合作社法面宽一些好。大多数专家认为,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同样存在业务范围较窄的问题,而如果叫合作社法涉及面广,就不是简单的修订问题,难度很大。目前,这部法律主要是解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问题,叫农民合作社法比较合适。

  三、农民合作社社员的身份

  近年来,有的地区已经普遍将农民身份改为居民,工商部门如何确认农民占入社人数的比例?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以后,农民身份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其职业身份。专家认为,虽然现在有些地方将农民改为居民,但许多农民的职业身份并没有改变,在享受医疗、养老等方面与城市居民还是存在差异,可以区分。从长远看,应当更加重视职业身份,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民应包括职业农民和兼业农民。为了加强农民合作社异质性合作,有的专家建议适当提高非农社员的比例。

  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很有必要,建议按照党中央文件的要求写进农民合作社法。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是可不可以做,怎样做,谁来监管,是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行为规范。而对于“无德”者出现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加以惩处。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不能因为农民合作社监管难担心出问题就不允许做。即使在已经规范化管理的行业,也存在“无德”者的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正本清源,既要看到法律不健全农民合作社缺少行为规范而“无知”,又要看到一些人“无德”者故意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出现的问题需鉴别,不能因噎废食。与会专家建议,应明确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需得到行政许可,由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这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坚决打击打着信用合作的名义搞非法集资的行为。

  五、发展联合社

  由于农民合作社平均规模小,难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积极探索发展联合社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专家建议在修订农民合作社法时做出规定。与会专家认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农民自主管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现在一些地方成立了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其本质是社会团体组织,应该按照社团管理的规定开展活动。有的地方联合会还承担一些管理职能,应防止成为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与会专家认为,农民合作社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农民合作社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如何更加高效;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如何体现合作社管理者和投资人的利益;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是否必须有资金入股,才能体现社员的资格并参与管理和分配。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扶持资金投放应设置相应的门槛和规则,不要让不干事的合作社得到好处。从长远看,政府可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稳定发展。

  (摘自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修订?
发行时间:201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修订?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于2014年5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会。农业部政法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领导和专家,有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王如珍,副会长陈建华、孔祥智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来自各地100多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表还听取了孔祥智、徐小青、陈建华、缪建平等做的专题报告。现将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很有必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已有近八年时间,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资源环境的任务越来越紧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谁来种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如农民合作社的定位,农民身份的认定,开展信用合作政策与法规不配套的矛盾,联合社建设与管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等等,都需要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

  二、农民合作社的定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上位法的制约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在实践中应该定位为合作社法人或互益性法人,体现劳动雇佣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防止合作社企业化倾向。大家一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专业性,而农民需要综合性服务,这个名称应该改。有的专家提出,现在已经出现农民不种地,种地的不一定是农民的情况,为了体现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可以叫农业合作社法。还有专家提出,应当允许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改为合作社法面宽一些好。大多数专家认为,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同样存在业务范围较窄的问题,而如果叫合作社法涉及面广,就不是简单的修订问题,难度很大。目前,这部法律主要是解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问题,叫农民合作社法比较合适。

  三、农民合作社社员的身份

  近年来,有的地区已经普遍将农民身份改为居民,工商部门如何确认农民占入社人数的比例?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以后,农民身份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其职业身份。专家认为,虽然现在有些地方将农民改为居民,但许多农民的职业身份并没有改变,在享受医疗、养老等方面与城市居民还是存在差异,可以区分。从长远看,应当更加重视职业身份,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民应包括职业农民和兼业农民。为了加强农民合作社异质性合作,有的专家建议适当提高非农社员的比例。

  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很有必要,建议按照党中央文件的要求写进农民合作社法。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是可不可以做,怎样做,谁来监管,是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行为规范。而对于“无德”者出现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加以惩处。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不能因为农民合作社监管难担心出问题就不允许做。即使在已经规范化管理的行业,也存在“无德”者的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正本清源,既要看到法律不健全农民合作社缺少行为规范而“无知”,又要看到一些人“无德”者故意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出现的问题需鉴别,不能因噎废食。与会专家建议,应明确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需得到行政许可,由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这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坚决打击打着信用合作的名义搞非法集资的行为。

  五、发展联合社

  由于农民合作社平均规模小,难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积极探索发展联合社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专家建议在修订农民合作社法时做出规定。与会专家认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农民自主管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现在一些地方成立了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其本质是社会团体组织,应该按照社团管理的规定开展活动。有的地方联合会还承担一些管理职能,应防止成为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与会专家认为,农民合作社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农民合作社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如何更加高效;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如何体现合作社管理者和投资人的利益;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是否必须有资金入股,才能体现社员的资格并参与管理和分配。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扶持资金投放应设置相应的门槛和规则,不要让不干事的合作社得到好处。从长远看,政府可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稳定发展。

  (摘自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