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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
发行时间:2014-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

  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等国,通过财政金融支持与农业保险机制,成功推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和提高了农民的利益,缩小了贫富差距,维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而,研究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借助财政、金融和农业保险机制推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支持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财政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泰国、印度、越南和以色列作为农业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农业合作社各具特点,但是各国对其支持的财政政策却大致相同。各国在合作社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得到了财政有针对性的扶持。

  一是农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都得到财政强力支持。泰国是农业大国,自1915年开始建立农业协会至1968年,是泰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期间通过财政拨款建立合作社专用银行为农户提供资金。印度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同样通过对政策性银行实行税收优惠,间接地减轻银行信贷压力,并通过财政拨款充实农贷基金,以鼓励对合作社放贷。

  二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都得到财政大量补贴。主要有:

  (1) 补贴政策:1961年后是印度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阶段,政府充分利用WTO关于“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品肥料、电力和灌溉进行补贴。泰国2009年针对种植玉米、木薯进行补贴,以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种植积极性。以色列以莫沙夫为代表的合作组织所购买的农业设备,政府给予高达40%的补贴。

  (2) 税收政策:泰国20世纪80-90年代实行绿色东北计划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政府降低或者免收机械设备的入门税收;2010年泰国为推动生产的高度机械化,全境免收设备进口税,对企业法人实行8年的所得税优惠。越南1993年颁布《农业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10%的税基,到2003年越南又推行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以色列2001-2004年为推动农业的科技发展,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投资给予免税。

  (3) 直接拨款支持: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印度政府将国际组织资助的10亿美元全部拨款用于发展奶业,推动“洪流行动”成就了印度奶业的发展。2004年印度以财政部30%、央行70%的比例注资200亿卢比到印发行,补充其本金放贷农业。泰国在政策性银行建行初期,每年注资补充10亿-20亿泰铢,以减轻银行负担来支持农业贷款。越南财政每年拿出数万亿越南盾兴修基础设施,2009年越南政府投资11万亿越南盾用于红河平原的水利设施,服务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每年投入的农业科研经费达上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

  二、金融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全方位支持

  ——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起步:以上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都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如印度1904年开始成立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主要依靠以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允许通过私人借贷获得大量资金。

  ——规定农业贷款的投入比例: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在1975年后迅速发展,泰国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农业信贷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的农业信贷放款额必须以2%的比率逐年递增。1983年又实施了“面向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投入的农业贷款不得低于上年存款额的20%,其中的13%必须直接贷给农场、合作社和地方农业企业。

  ——对农业贷款实行低息政策:泰国的绿色东北计划规定对农业发放实行低息贷款,2005年贷款农业项目年利率从1%到6%不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约为11%),泰农行还为向其他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在印度,对于农民一定期限内未能偿还的贷款给予免除,或者按照25%的比例免除,以解除由于债务危机给农业社区发展带来的困难。

  ——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投放去向:为了更好服务农业发展,泰国和印度都规定,商业银行存款来自农村合作组织的按60%返还其建设;泰国还规定其中的14%必须用于农业,达不到此比例的则要求其差额应当转存政策性银行。

  ——国家多方位提供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金融需求是多样化的。以上国家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到多方位的金融支持,不但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从各种基金、债券等获得多途径的金融支持。印度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中不同的资金需求,设立了长期发展基金、稳定基金和研究发展基金三种基金,针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不同遭遇分别投放。泰国通过借助国家财政预算建立了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隶属财政部的国有银行),农业合作社可以多途径寻求贷款资助。2004年,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向844个农业合作社提供了286亿泰铢的贷款。印、泰两国鼓励发行用于农业的政府债券,同时还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以支持和带动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2003年,印度农发行从国际金融机构借款18.5亿卢比,2007年世界银行就向印度贷款36亿美元,其中6亿美元发放给农业信用社,10亿美元用于农业信贷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泰国农行从国外引进资金166.5亿泰铢。以色列利用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国家设立用于农业研究与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农业合作社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些都是以金融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力举措。

  三、印度和泰国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体系的成长速度,由于受到各国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影响而产生较大差异。世界第一个农业保险机构于1791年在德国诞生,此后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得到长足发展。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起步较晚,多数国家发展举步维艰,只有印度和泰国成功地应用保险体系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印度在农业合作社起步阶段,就开始研究农业的保险问题,由于当时财政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在各邦中推广的寥寥无几。直到1972年政府成立(国有)印度综合保险公司(GIC)的议案,规定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邦政府分摊出资,同时规定经营管理费用由国家负责,议案还规定将保险的范围扩大到花生、小麦等作物,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业合作社的种植积极性。1979年以后,伴随农业合作社的较快发展,政府将谷物、小米等农作物保险项目与贷款捆绑,GIC和政府以2:1承担风险,并且政府提供保费50%的补贴。财政的巨大投入,推动了农业合作社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迅速发展。在1999年后,印度开始施行综合性的保险计划,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和巨灾保险计划,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农业合作社得到了巨大发展。(下转第47页) 

(上接第38页)印度的农业保险体系成功地通过国家牵头,保险公司操作,金融机构协助模式,降低了风险,推动了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健康成长。

  泰国1978年开始推行农业保险,其保险机制与印度大同小异,也是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对农业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散。此后泰国不断推出新的保险计划,2007年前后相继推出了种子作物保险方案和农民收入保险方案,同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和稳定了农户的收入。

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
发行时间:2014-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亚洲发展中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

  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等国,通过财政金融支持与农业保险机制,成功推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和提高了农民的利益,缩小了贫富差距,维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而,研究印度、泰国、越南、以色列,借助财政、金融和农业保险机制推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支持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财政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泰国、印度、越南和以色列作为农业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农业合作社各具特点,但是各国对其支持的财政政策却大致相同。各国在合作社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得到了财政有针对性的扶持。

  一是农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都得到财政强力支持。泰国是农业大国,自1915年开始建立农业协会至1968年,是泰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期间通过财政拨款建立合作社专用银行为农户提供资金。印度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同样通过对政策性银行实行税收优惠,间接地减轻银行信贷压力,并通过财政拨款充实农贷基金,以鼓励对合作社放贷。

  二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都得到财政大量补贴。主要有:

  (1) 补贴政策:1961年后是印度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阶段,政府充分利用WTO关于“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品肥料、电力和灌溉进行补贴。泰国2009年针对种植玉米、木薯进行补贴,以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种植积极性。以色列以莫沙夫为代表的合作组织所购买的农业设备,政府给予高达40%的补贴。

  (2) 税收政策:泰国20世纪80-90年代实行绿色东北计划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政府降低或者免收机械设备的入门税收;2010年泰国为推动生产的高度机械化,全境免收设备进口税,对企业法人实行8年的所得税优惠。越南1993年颁布《农业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10%的税基,到2003年越南又推行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以色列2001-2004年为推动农业的科技发展,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投资给予免税。

  (3) 直接拨款支持: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印度政府将国际组织资助的10亿美元全部拨款用于发展奶业,推动“洪流行动”成就了印度奶业的发展。2004年印度以财政部30%、央行70%的比例注资200亿卢比到印发行,补充其本金放贷农业。泰国在政策性银行建行初期,每年注资补充10亿-20亿泰铢,以减轻银行负担来支持农业贷款。越南财政每年拿出数万亿越南盾兴修基础设施,2009年越南政府投资11万亿越南盾用于红河平原的水利设施,服务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每年投入的农业科研经费达上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

  二、金融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全方位支持

  ——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起步:以上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都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如印度1904年开始成立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主要依靠以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允许通过私人借贷获得大量资金。

  ——规定农业贷款的投入比例: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在1975年后迅速发展,泰国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农业信贷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的农业信贷放款额必须以2%的比率逐年递增。1983年又实施了“面向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投入的农业贷款不得低于上年存款额的20%,其中的13%必须直接贷给农场、合作社和地方农业企业。

  ——对农业贷款实行低息政策:泰国的绿色东北计划规定对农业发放实行低息贷款,2005年贷款农业项目年利率从1%到6%不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约为11%),泰农行还为向其他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在印度,对于农民一定期限内未能偿还的贷款给予免除,或者按照25%的比例免除,以解除由于债务危机给农业社区发展带来的困难。

  ——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投放去向:为了更好服务农业发展,泰国和印度都规定,商业银行存款来自农村合作组织的按60%返还其建设;泰国还规定其中的14%必须用于农业,达不到此比例的则要求其差额应当转存政策性银行。

  ——国家多方位提供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金融需求是多样化的。以上国家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到多方位的金融支持,不但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从各种基金、债券等获得多途径的金融支持。印度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中不同的资金需求,设立了长期发展基金、稳定基金和研究发展基金三种基金,针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不同遭遇分别投放。泰国通过借助国家财政预算建立了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隶属财政部的国有银行),农业合作社可以多途径寻求贷款资助。2004年,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向844个农业合作社提供了286亿泰铢的贷款。印、泰两国鼓励发行用于农业的政府债券,同时还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以支持和带动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2003年,印度农发行从国际金融机构借款18.5亿卢比,2007年世界银行就向印度贷款36亿美元,其中6亿美元发放给农业信用社,10亿美元用于农业信贷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泰国农行从国外引进资金166.5亿泰铢。以色列利用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国家设立用于农业研究与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农业合作社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些都是以金融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力举措。

  三、印度和泰国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体系的成长速度,由于受到各国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影响而产生较大差异。世界第一个农业保险机构于1791年在德国诞生,此后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得到长足发展。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起步较晚,多数国家发展举步维艰,只有印度和泰国成功地应用保险体系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印度在农业合作社起步阶段,就开始研究农业的保险问题,由于当时财政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在各邦中推广的寥寥无几。直到1972年政府成立(国有)印度综合保险公司(GIC)的议案,规定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邦政府分摊出资,同时规定经营管理费用由国家负责,议案还规定将保险的范围扩大到花生、小麦等作物,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业合作社的种植积极性。1979年以后,伴随农业合作社的较快发展,政府将谷物、小米等农作物保险项目与贷款捆绑,GIC和政府以2:1承担风险,并且政府提供保费50%的补贴。财政的巨大投入,推动了农业合作社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迅速发展。在1999年后,印度开始施行综合性的保险计划,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和巨灾保险计划,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农业合作社得到了巨大发展。(下转第47页) 

(上接第38页)印度的农业保险体系成功地通过国家牵头,保险公司操作,金融机构协助模式,降低了风险,推动了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健康成长。

  泰国1978年开始推行农业保险,其保险机制与印度大同小异,也是分机构共同承担农业保险,对农业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散。此后泰国不断推出新的保险计划,2007年前后相继推出了种子作物保险方案和农民收入保险方案,同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和稳定了农户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