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徐汇产权制度改革与共建共享制度
孙志伟
新徐汇集团的前身是徐汇区集体事业管理局,它其实可以追溯到1958年里弄生产组,里弄服务站,为标准的小规模集体合作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几次重要的变革:1984年9月,(徐汇区)区委区府决定把12个街道的工业公司拆掉,将全部人、财、物集中到集体事业管理局(国家机关编制);1992年6月,随着市集办撤销,各区也相应精简机构,徐汇区将集管局改制成为“徐汇区工业总公司”;1995年出台《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制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出资人,于是诞生了一个创新之举——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徐汇区地区工业联合会”(下称联合会),全系统2万多名职工全部成为会员,然后选举“资产代表”,再选举理事会,进而组建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班子,联合会成为一个出资人。当年年底,另一个国资出资人也有了,共同搞了个88%集体的、12%国有的新徐汇集团。1996年1月,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正式组建成立。
2000年前后,是区集管系统最为困难的时候,如新老协保的矛盾、清欠医疗费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汇集起来,使得企业相当困难。当时区政府为了扶持集体企业,每年上缴税返还50%,作为基金来帮助我们。于是,在区政府领导的要求下,集团进行了深化改革,简而言之采用“人资捆绑,整体改革”方案。
当时,企业集体资产经评估为3.4亿元。按照上级体改部门的规定,2.77亿元为保障金,其余作为经营资产。经讨论决定,集团实行了“全体员工持股”的办法,并设立了相应的持股条件。2001年,当时共有23000多名职工,其中退休职工为14681名,在职职工为7078名。经过审核,2248名职工符合条件,可出资认购2001年新徐汇改制的股权。但由于当年全系统亏损,职工收入受到较大影响,大家信心也不足,最后只有290名职工出资认股。
2001年改制完成以后,集团产权结构变成2/3为联合会集体所有,1/3为职工股东持有。国有12%转让退出。随着集团紧抓机遇,改善经营,产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由原先的工业为主,转变为多种经营。如利用原先厂房资源改建成为商务楼、商务宾馆、进行高科技投资等。另一方面,国家社保、医保的不断完善,以及土地和房产的分离,都为集团发展提供了动力。当然,这些都离不开集团经营团队的努力。
集团成立以来,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坚持尊重历史,激励当下;坚持集体经济特征和企业特色;坚持民主管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步完善企业共建共享制度。一是提高在职职工收入。花了6年时间,使在职职工的收入达到了市平均水平。目前,集团由原先全系统亏损转变为盈利,在职职工收入已远超市平均水平。二是深化改革后,设立新徐汇集团职工的共享金。目前2万多名在职和退休职工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金主要用于职工的“三费两金(互助医保费、住院补贴费、大病、重病帮困费、补充共享金、补充抚恤金)”。新徐汇在深化改革中,专门制定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深华改革、共建共享”专项工作等有关文件,经过员工民主形式表决通过,并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成为企业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共建共享制度的“内部法规”。
附一: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深化改革、共建共享”专项工作文件汇编摘要
三、深化改革的原则
(一) 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
制定深化改革方案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并按照上海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系统的实际,充分考虑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退休职工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予以实施。
(二) 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原则
2001年制定并实施的经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人资捆绑、整体改制”为主要特征、以个人出资与集体资产配比相结合为主要形式的体制改革方案所确定并已实施的有关改制政策、规定和办法,必须予以尊重;同时在实施本次深化改革中,也必须充分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三) 必须坚持注重公平、公正民主原则
在开展深化改革、共建共享专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注重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自下而上的形成实施方案,共同维护企业、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必须坚持与财力承受力相匹配、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原则
本次深化改革将对本系统共建共享机制作出长远的制度性安排,需要较大的财力支撑和保障。因此在对共建共享制度进行总体安排时,需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当前及今后发展的财力承受能力,同时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把两者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以保证共建共享制度可持续实施并逐步提高。
四、共建共享制度新的模式设立
(一) 新的“共建共享”制度的名称
在本次深化改革实施后,新徐汇集团的集体共同共有资产,根据“共同共有集体资产不可分割、只能共享”的基本原则,设立一套新的共建共享制度——新徐汇集团系统职工“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
(二)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的初始经费总额和资金来源
根据集团公司目前及未来一个阶段的经营、盈利状况和财力,设立的“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初始阶段经费。
(三)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的适用人员范围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的适用人员范围为:以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基准日,在本集团系统的全部在册职工(含在册在岗、在册下岗,下同)和在册退休职工。本次深化改革后进入集团系统正式员工可有条件的享受“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留职停薪期间和劳动关系挂靠人员不得享受“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
(四)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及经费测算
1.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共建共享补充保障制度”主要由以下五大部分内容组成:
① 互助医保费。全员参加上海市总工会有关的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费用全部由集团系统承担(此标准按照市有关政策同步调整)。
② 住院补贴费。全员参加本系统设立的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住院帮困补助。按每住院一天给予相应经济补贴来测算。
③ 大病、重病帮困费。全员实施大病、重病和高龄孤老帮困补助,即对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理部分过高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④ 补充共享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补充共享金”,其个人享有标准按本人为本系统的贡献因素(本系统工龄作系数)乘按规定测算的统一的工龄共享金标准。
⑤ 补充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因本人身体、意外等原因死亡时,可按本人不同年龄享受一次性“补充抚恤金”。
附二:2001年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资产投资与收益管理办法(2001年12月5日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暨资产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资产投资与收益的规范管理,维护享有共同共有资产的退休职工的权益,建立退休职工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根据《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方案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职工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集团系统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工会组成,是从事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资产投资与收益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按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公司的股份享有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之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各项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享有共同共有资产权益资格的退休职工
第四条 享有共同共有资产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是指在一九九五年成立联合会时,被登记为享有集体共有资产的现有退休职工和此后在本系统退休享有集体共有资产的职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 2001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
(二) 未出资入股的在职职工退休后划入管委会的退休职工。
第五条 建立退休职工名册,作为退休职工享有资产收益资格的依据。退休职工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享受资产收益时,即自然退出资产收益资格,并从退休职工名册中划去;在职职工中享有资产收益资格而未出资入股的职工在退休后将其增加到退休职工名册中。
第三章 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股份和收益
第六条 按集团公司资产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集团系统共有集体存量资产在留出必要的公共积累后,划分出25%(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作为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股份。
第七条 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股份不记入个人名下,由工会代表向集团公司出资,不可转让和继承。
第八条 退休职工减少或增加对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资产的调整:以2001年12月31日列入管委会名册的退休职工人数为基数,退休职工净增减比例超过1%以上的,由联合会在年初按当年该部分资产的净值,用公共积累予以相应增补或收入公共积累。
第九条 根据《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方案纲要》规定,按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公司股份额所取得的红利,用于建立退休职工补充福利基金。
第十条 退休职工补充福利基金用于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帮困等福利支出。
第四章 管委会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的职责:
(一) 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制度规定,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二) 代表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委派管委会主任参加公司股东会,由管委会推荐公司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
(三) 负责召开退休职工(块组长)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听取退休职工代表意见、建议。
(四) 制定退休职工共同共有资产投资和收益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并报集团工会批准后实施。
(五) 负责退休职工补充福利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福利基金使用预算,报集团工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六) 负责建立退休职工名册,对退休职工增加或减少的变动进行调整,并负责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七) 负责接待退休职工对共同共有资产投资与收益的咨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对退休职工补充福利基金的审计由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每年在决算后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
第十三条 监督小组由退休职工推选的代表(3人)组成。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委与监督小组对基金实施下列监审:
(一) 基金的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 基金的帐务帐册、支出凭证以及支付手续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改革方案附件之一,经集团系统资产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管委会。
(作者为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